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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岁老太被判与亡夫离婚 司法程序公正性遭质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6日10:28 中国新闻网

  【核心提示:赵云芳(化名)62岁时开始第二次婚姻生活;10年后,80岁的丈夫忽然提出离婚,她生平第一次作为当事人上了法庭。在郑州市中级法院,当他们第二次对簿公堂时,她万万没料到,老伴儿竟然在审理尚未结束时突然发病死亡。更没想到的是,她此后还是拿到了法院的一纸离婚判决。

  与死人离婚,赵云芳感到莫大的耻辱,她要儿子唐志军为她讨回公道。】

  当庭生死相隔

  1993年,通过介绍,赵云芳与王功臣(化名)结合。赵云芳的这次婚姻没有来自家庭的任何阻力,直到2003年,子女们也没有听说母亲与老伴儿产生任何矛盾。这期间的1995年,老两口在房改中买下了自己所住的100多平方米的房子。

  在唐志军的眼中,母亲赵云芳得到了人生的第二次幸福。住着100多平方米的大房子,衣食无忧,老两口每年都要外出旅游。

  2003年10月1日,唐志军的外甥结婚,80岁的老爷子还帮着找车,跑前跑后。10月3日,老爷子80大寿,赵云芳的子女们携家带口前来贺寿,两大家子几十口人,很是热闹。可是,没料到,寿宴刚过,老两口的和睦一下子没了,而且无法逆转。

  10月4日,正在开封家里的唐志军突然接到王功臣打来的电话,让他马上赶到郑州。到了郑州唐志军才知道,老两口闹了矛盾,还拌了嘴。一番劝说之后,唐志军作出了一个至今都后悔的决定,为了让双方老人冷静下来,他把母亲送到郑州的姐姐家暂住,想找个合适的时机再把母亲送回去。

  没想到,当天晚上,正当他们姐弟几个一边吃饭,一边劝说母亲的时候,唐志军接到了王功臣的电话:赵云芳不要再回到王家了。这个变化令赵云芳感到很突然。她对这场婚变至今没有找到确切的答案。几天后,王家起草了一个协议,提出离婚。

  在连续两次法庭调解无效后,郑州市中原区法院作出“(2003)中民初字第2588号”民事判决书,判定双方争议住房应视为王功臣婚前财产,但在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交纳的20650元房款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赵云芳和子女们对于这一判决并不认可,争议主要集中在房产是否应当定为王功臣婚前财产上。于是,赵云芳上诉到郑州市中级法院,请求改判。

  直到这时,这还仅仅是一场为财产分割的普通离婚案。

  2004年3月23日上午9时,这起离婚案的二审在郑州市中级法院第12审判法庭开庭,庭审程序共有5项。

  庭审进行至第二项时,对方陈述完,作为赵云芳的代理人,唐志军正在陈述时,王功臣突然发病,庭审中断。就在王功臣身边的救护人员抢救的同时,1000多米外的河南省电力医院的救护车接到“120”指令也赶来抢救,最终没有抢救过来,“120”救护车空车返回。人一死,王功臣的家人就不太冷静了,冲过来打赵云芳及其女儿,被法警制止,并让打人者写了悔过书,罚款1000元。

  至此,唐志军认为此案已无法继续审理。“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案件就应当终结,进入遗产继承程序。”他说。

  但是,事情并没有按照他的想法继续。

  笔判阴阳两界

  标注时间为2004年3月23日的“(2004)郑民一终字363号”民事判决书中,郑州市中级法院认为赵云芳、王功臣均系再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真挚感情,双方多次发生矛盾,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应准予双方当事人离婚。上诉人赵云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判决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一终审判决一石激起千层浪。唐志军认为,这个闻所未闻判活人与死人离婚的奇案是对他母亲人格的侮辱,是彻头彻尾的枉法裁判。

  2004年6月8日,赵云芳向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递交申诉状,请求撤销郑州市中级法院“(2004)郑民一终字363号”判决书,裁定终结诉讼。

  在申诉状中,赵云芳认为,2004年3月23日,郑州市中级法院开庭二审王功臣与赵云芳离婚案,应采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但开庭时始终仅有代理审判员闫明一人独审,合议庭重要成员审判长李良熙、代理审判员李南始终未到庭违反法定程序。判决书、庭审笔录上却有李良熙、李南签名,这种所谓的参加庭审活动均属违法行为。

  2004年3月23日,案件庭审程序定为5项内容,当庭审进行到第二项程序时王功臣突发疾病,当庭死亡。代理审判员闫明被迫停止审理。代理审判员闫明理应将这一突发情况如实记录在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7条第三款规定:“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应终结诉讼。”

  申诉状中写道,24日,闫明、李良熙等人带着判决书,从郑州赶到开封唐志军家,要求唐在庭审笔录上补签名,唐认为庭审笔录大部分造假,当场表示强烈抗议,拒绝签字。25日,唐要求再次查看庭审笔录,并在末页签署:1.王功臣系当庭死亡;2.二李(李良熙、李南,编者注)未到庭;3.闫明一人审理;4.程序非法,法官依法应终结诉讼。23日王功臣当庭死亡,判决书标注下达时间为3月23日,法院在24日要求唐志军补签庭审笔录签名,在法律程序未完成之时,这是先判决后审理。

  唐志军认为,王功臣死亡时间的确认对案件至关重要,因此他找到郑州市殡仪馆,殡仪馆开出了王功臣遗体于2004年3月23日送到殡仪馆停放的证明。

  2005年3月26日,赵云芳又向检察机关递交举报材料,控告闫明涉嫌民事枉法裁判。

  法院是否错判

  5月13日,郑州市中级法院的工作人员拒绝了记者对这起离婚案的采访要求。

  随后,记者在郑州市二七区检察院了解到,检察院已经介入有关这起案件审理程序的调查。郑州市中级法院相关当事人在接受调查时说,当时一方当事人当庭突发心脏病,打“120”抢救,在还没有死亡的抢救过程中,合议庭马上组织合议,判令离婚。

  检察院调查后认定,法院在审理程序上的确存在违法事实。但是,判决书到底是当事人死亡前还是死亡后下的,很难判定。当事法官的说法是当庭口头下的判决,随后下达的判决书。

  正像唐志军认为的一样,王功臣的死亡时间是关键,这也给检察院的调查带来很大难度。唐志军认为,一方当事人当庭死亡,法院应当终止审理。检察院工作人员说,这个案件的一审已经结束,进入的是二审程序。而且双方都已陈述完,充分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和意见,这时候一方当事人突发心脏病死亡。审理案件的法官认为是可以下达离婚判决的。

  2005年4月19日,郑州市二七区检察院给赵云芳发出不立案通知书,对于赵云芳控告闫明涉嫌民事枉法裁判,检察机关审查认为闫明的行为不够立案标准。

  4月21日,赵云芳提交了申请复议书,要求依法追究法官闫明的法律责任,同时撤销郑州市中级法院“(2004)郑民一终字363号”判决书。

  与此同时,唐志军还在为母亲到处上访。

  审判机理与正义

  此案中,唐志军为母亲追求审判程序正义,实现程序公正的诉求已超出对案件事实的争议。

  唐志军在认为法院不应该下达离婚判决的同时指出了一个关键,审判活动当中只有代理审判员闫明一人,这是违法的。

  我国民事、刑事和行政三大诉讼法都规定,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组织形式有两种,即独任制和合议制。在民事诉讼中,除第一审程序中的简单案件适用独任制进行审判外,二审、再审、重审及一审中的非简单民事案件,一律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在我国,合议庭是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重要表现形式。

  对于这一审判制度,苏州大学法学院博士张永泉从机理上进行了分析,他认为在已经认定案件事实基础上,法官理解和适用法律作出裁判,同对事实的认定一样,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主观性和创造性。不同的法官因其所受的教育程度、思想品德、思维方式、意识形态和潜在的好恶心理等个人因素不同,对同一法律条款都可能存在不同的,甚至截然相反的理解,使得裁判结果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实行合议庭审判,依据多数法官的意见裁判,尽管不能完全排除理解和适用法律的不确定性,但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或限制这种不确定性,抑制主观偏见,使裁判尽可能地体现出法律的精神。

  在社会生活中,法官是公正的象征,法官通过其对审判权的行使所作出的裁判,向社会公众昭示正义,引导人们的行为。在审判中,法官是独立行使其审判权,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不当干扰,就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内在本质要求而言,任何外在力量都不能影响法官对其审判权的行使。即使外界认为法官行使审判权不当,也只能在法官作出裁判以后,通过由当事人提出上诉或申请再审等救济途径纠正不当的裁判,而不能在法官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施加影响。然而,法官也是普通的人,具有人的本性,也可能因某种因素的影响,或者在某种情况下不当行使其审判权,甚至滥用审判权。因此,对可能出现的审判权的滥用和不当行使,只能通过合议庭成员平等行使审判权所产生的制约力量来防止。

  在郑州,有一位检察官说了这样一个事实,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现实情况却是,基层法院人手不够,各有各的案子。审判员多的每年300起,少的也有200起。受理,开庭调查,写判决书,送达。有的案件一开庭就是半天。合议庭人员一起参加,谁的案件都判不完。实际情形经常是一个人审理然后叙述案情,合议庭几个人再下判决。

  这种窘况并非郑州独有。最高法院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各级法院人员少、任务重的矛盾日益突出,2003年全国法院受理的刑事、民事、行政和执行案件数量总计达到808万件,比1993年的459万件增长76%,审判力量严重不足。2005年,最高法院将先期为地方法院补充政法专项编制12782名,用于补充审判力量的严重不足和支持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

  【转载自:今日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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