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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市长为何愿拿受贿财物讨好下属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6日10:48 中国新闻网

  受贿,是通过权钱交易肥一己之私。可有人却拿着受贿所得以财政拨款名义去办公务,这究竟是为了什么?

  据5月24日《东方新报》报道,湖南临湘市副市长余斌在任教育局长、副市长期间,先后9次收受贿赂22.5万元。不过,在法庭审理此案时,余斌的辩护人提出,余斌曾以教育局或政府名义,将收受钱财中的15.47万元用于帮助下属乡镇、企业、学校,解决了很多实际问题。余斌还当庭出示了所有的票据、凭据和证词。

  按照余斌自己的解释,他之所以私受钱财后又将其用于公务,是因为作为一个副市长,每年的公务经费根本不够解决大量实际问题,而如果将收受的钱财上缴单位,自己又失去了支配权,故采取了这种“高风险”的方式。

  细究余斌的解释,其实他很难自圆其说。从公讲,官员受贿之后必然要以权力干预正常的行政办事程序,通过损害公共利益而给行贿者和自己带来非法的利益,造成社会不公以及公共利益的流失和浪费,由此形成的“大量实际问题”远远不是受贿官员将受贿所得再用于公务所能弥补得了的,堂堂副市长应该懂得这个道理。从私讲,经费紧张是因政府财政困难而出现的矛盾,不是官员个人的过错,副市长完全可以有多大的权,用多少钱,办多少事,何必要采取“高风险”的非正当程序自毁前程呢?

  这样看来,余斌的所作所为岂不是“损人不利己”的蠢事?事情恐怕远没有这么简单。美国动机心理学家戴维。麦克利兰认为,个体在工作情境中有三种重要的动机或需要:一、成就需要:争取成功希望做得最好的需要;二、权力需要:影响或控制他人且不受他人控制的需要;三、亲和需要:建立友好亲密的人际关系的需要。

  以此来照观余斌的所作所为,应该说,他当然希望在教育局长和副市长位置上做得有“成就”感,但是他急功近利,以至于不惜采取受贿的方式以获得对更多资金的控制权(实际上是间接地扩大了自己的职权),然后利用这个权力向下属单位和基层群众下发资金。虽然资金名义上是政府的,但权力的施行者是余斌(从报道看他常常是现场“解决问题”),下属和群众必然要对余市长感激不尽,他由此可以获得更多的亲和力和更好的社会评价。而在人大对官员的选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作用的今天,包括亲和力、社会评价在内的公众形象是希望仕途“更上一层楼”的官员所特别重视的。

  以受贿的方式获得非法的权力资源,然后以此讨好下属和基层群众,影响民意,冀以获取更多合法的权力。余斌的伎俩比近年来时有所闻的官员贿赂人大代表的做法更隐蔽,也更有欺骗性。

  【;作者:彭联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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