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违规扩招怎能处罚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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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6日10:54 大洋网-广州日报 |
何向东 日前,教育部出台规定,对有违规收费、擅自突破本校招生规模、不经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擅自录取考生等行为的高等学校,一经查实,主管校领导要立即停职检查,接受教育纪检监察部门的审查、处理;违规录取的考生将被取消录取资格、已入学的将不予学历电子注册;对协助、参与非法招生活动或向考生违规收费的招生工作人员,将严厉查处,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月25日《北京娱乐信报》)。 对于教育部这样的规定,是否能有效地遏止高校违规收费等现象,尚有待实践检验。但就规定本身来看,存在的一些问题却让我不吐不快。 首先,高校违规处罚责任人的规定是否失当?我们知道,高等学校有违规行为时,主管的校领导往往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可是,规定对主管校领导的处罚是“立即停职检查,接受教育纪检监察部门的审查、处理”。而对于“协助、参与非法招生活动或向考生违规收费的招生工作人员”却“将严厉查处,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样的轻打“老虎”却狠揍“苍蝇”式的处理规定并不合理。 其次,高校违规却让学生受罚的原因何在?高校违规,其错显然是在高校,可是在处罚时,没有过错的考生却将面临被取消录取资格、已入学的将不予学历电子注册等处理,这实际上是让学生替违规的高校接受了“惩罚”。 我觉得从法律公平的角度出发,让违规高校对因其违规而造成损失的考生给予一定的惩罚性的经济补偿,是必要的。一方面这样规定,可以弥补考生受到的损害,另一方面这种补偿的惩罚性,也可以从经济方面使高校的违规活动有所收敛。教育部的规定缺乏这样的措施,这不能不说是该规定的一大败笔。(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