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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抵押物被盗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6日11:28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江门讯

  (记者周颖通讯员梁珊)李某经丈夫同意向银行贷款,以自有小汽车作为抵押担保,并由陈某作连带责任保证人。没想到,抵押车辆在一年保险期满而又未续保的情况下被盗,银行认为李某的行为严重违约,遂一纸诉状将李某及其丈夫杨某、保证人陈某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偿还贷款。日前,江门市蓬江区法院一审判决,李某及其丈夫杨某共同偿还贷款,陈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李某经丈夫被告杨某同意,并由被告陈某作连带责任担保人,于2004年1月7日与银行签订了一份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李某贷款12万元,期限从2004年1月13日至2007年1月13日止,李某用其自购的小车作抵押担保,李某要为该抵押担保车辆办妥保险期限应长于贷款期限的保险手续等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贷出12万元给李某。

  从2004年2月15日起至2005年3月21日止,李某累计13期无按期还款。另外,李某于2004年1月13日为其小车办理了保险期限自2004年1月14日零时起至2005年1月13日24时止的机动车辆保险单。但保险期限届满后,李某没有继续为该车辆办理续保手续,导致该车辆于2005年1月失窃,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

  法院认为:李某累计13期没有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给原告,已构成违约,应负本案全部的责任。李某向银行所借的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李某与杨某共同偿还。陈某作为李某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在李某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合同所约定的抵押物又因借款人的原因而失灭的情况下,就应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连带保证的还款责任。(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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