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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翔作为公众人物 媒体报道新闻事件使用其肖像均不构成侵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6日11:31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北京5月25日电

  (记者白志标)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报社、北京精品卓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中友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今天有了结果。海淀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依法组成和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判决刘翔败诉。

  肖像被使用索赔125万元

  刘翔此案在5月18日进行了第一次审理,但并没有当堂判决。由于刘翔的影响力,当时旁听审判的媒体也很多。然而,海淀法院对于今天最终判决并没有通知媒体,理由是不想给刘翔的训练造成影响。

  在刘翔诉状中称,2004年10月21日,精品报社未经同意将其肖像用作2004年第80期《精品购物指南》的封面,并为中友百货公司第6期购物节作封面广告。而精品卓越公司将该期的全部内容上传到网站,为此,精品报社、精品卓越公司、中友百货公司的行为共同侵犯了其肖像权。为此,刘翔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25万元,其中包括精神抚慰金25万元,三被告分的其他不当获利100万元。

  申请撤诉但不被准许

  不过,5月18日,海淀法院第一次对此案审判后,刘翔的委托律师以“根据审理情况,申请人认为依法可以确认被申请人精品购物指南报社使用申请人的肖像确未经申请人同意。而且,申请人也未私自为被申请人作宣传”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在今天判决前,海淀法院先对刘翔委托律师提出的撤诉请求予以驳回,海淀法院认为,“刘翔申请撤诉理由涉及案件诉争事实,在法院尚未作出判决认定之前,其以未经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作为撤诉理由,有悖于撤诉限于对自身权利处分的原则,也可能有损他人利益,故不予支持……不准原告刘翔撤回起诉。”

  海淀法院通过相关证据认定,本案中涉及刘翔的肖像属于与特定意义公共事件相结合的肖像,法律保护刘翔的肖像权,但是在一定范围内刘翔的肖像权受到限制。

  一定范围内肖像权受到限制

  海淀法院认为,《精品购物指南》中以及精品卓越公司经营网站上刘翔肖像的图片,均为刘翔在奥运会赛场上的形象。“刘翔代表国家参加奥运会比赛,此时刘翔作为公众人物,肖像权应当受到限制。正当的拍照摄影以及相关的媒体报道使用其肖像均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刘翔成为中国第一个短跑项目的奥运会冠军,成为具有持久新闻报道价值的事件,法律允许媒体在进行与该特定意义事件相关的报道中合理使用其肖像。而从本案来看,无论从封面形象,还是其内容,均可得出该期报刊属回顾性报道。从新闻报道角度而言,即时性报道与回顾性报道,均属于正常的新闻报道,法律予以保护。精品报社以及精品卓越公司不构成侵权行为。”

  至于在刘翔跨栏形象下出现的中友百货公司广告,海淀法院认为,刘翔跨栏形象与中友百货公司广告在同一页出现,但两者却具有不同的意义,在不同的位置中属于各自独立的主题。“第80期《精品购物指南》封面主题是‘影响2004’。而封面使用的刘翔跨栏形象的特点是:刘翔身着运动装跨栏形象,其现场背景为红旗,该封面底色也为红色;刘翔上方有醒目的标题‘影响2004’。而封面下方的中友百货公司广告主题是购物节等文字,并有卡通人物形象,该广告使用以蓝色为主的多种颜色,其与上方的刘翔及背景以红色为主的图案有较明显区别。”因此,刘翔跨栏形象与购物节之间不具有广告性质的广告关联性。

  刘翔还有4起肖像权官司

  刘翔律师郑英华对于这种判决结果表示遗憾。郑律师透露,除了这起官司,他同时还代理着另外4起与刘翔肖像权有关的案件,“法院都已经受理了,而这是第一起判决下来的官司。”(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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