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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中院一起劳动纠纷案终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6日12:20 兰州晨报

  公司“除名”法院撤销

  一起劳动纠纷案终审

  本报讯(记者郝冬白)4年前,深圳兰光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深圳公司)以该公司职工孙某某“侵占货款及其因渎职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为由,解除了与孙某某的劳动关系,并予以除名,但未向孙某某送达该处理决定。该“除名”决定酿成纠纷,官司打到法院。

  5月24日,记者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对我省这一特殊案例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有关开除孙某某的决定,并由该公司补缴企业应承担的有关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法院认为,深圳公司称孙某某“侵占货款及其因渎职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但除向法庭提交《销售点在库在途产品盘查明细表》及《应收账款明细表》等复印件以外,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故深圳公司以此为理由将孙某某“除名”的行为无证据支持,且没有向孙某某书面送达“开除”决定,故该决定应予撤销。判决该公司补缴企业应承担的孙某某有关养老保险费(本金加滞纳金)、失业保险费(本金加滞纳金),缴费数额以当年甘肃省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算为准。孙某某补缴自己应承担的有关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来源:兰州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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