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告当心侵害他人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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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6日15:54 大众网-农村大众 |
[案例]今年2月21日,村民辛某发现自己在家门口的自行车丢失,在未掌握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即怀疑是平时与自己不和且是邻居的张某所盗,遂向辖区公安派出所报案,进行刑事控告,要求追究张某刑事责任。事后,张某两次被公安机关传唤。张某被传讯期间,辛某多次在公开场合指名宣扬张某有盗窃行为。 后经公安机关侦查,未发现张某盗窃自行车的犯罪证据,于是宣布撤案。由于辛某的控告和宣扬,致使张某的名誉在本村等范围内受到一定损害。为此,张某一纸诉状将辛某告到县法院,要求判令被告为其恢复名誉、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法院经审理后判决:1、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以书面张贴形式给原告恢复名誉;2、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800元。 [点评]这是一起滥用控告权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案件。名誉是社会对一个公民的品德、才干、思想、作风等方面的综合评价,直接关系着公民个人的社会地位和尊严,是公民人格权的重要内容。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诲辱、诽谤等形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本案中,由于被告以不实的事实控告原告,并在社会上宣扬散布谣言,致使原告的名誉权在一定范围内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损害。据此,被告辛某的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故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刘军田张兆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