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权利是《行政诉讼法》最大亮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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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6日23:56 红网 |
《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在北京与部分实务界官员及专家见面,这是在去年出炉的修改建议稿的基础上又一次“大修稿”,增加了公益诉讼,针对行政行为影响某些公共利益而无人起诉的问题,允许检察机关或与行政行为只有一般(公共)利益关系的公民或组织起诉。解决了县法院管县官问题等。(见《法制日报》5月26日) 在我国,制定行政诉讼法、建立行政诉讼制度不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自然演化的结果,而是借鉴国外同类制度的产物。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是个人与国家的对峙,是对国家公权力的怀疑和扬弃,这种制度设计不但具有维护权利、监督行政权力的内在价值,而且还具有突破其自身价值的功能。它不仅可以在一般意义上培育和传播现代宪政思想,而且行政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还可以使它挣脱自身价值的羁绊,而拓展宪政主义空间。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我们说《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突出地体现了宪政的精义在于控制国家权力、保护公民权利。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公民宪法权利如果没有借以实现的途径,宪法权利就没有实现的保障。而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给人们提供了一个排除国家机关侵权的救济机制,使公民的宪法权利在行政诉讼中获得一定程度上的实现。其宪政意义就在于通过让行政机关承担违法责任的方式来保护当事人的权益。由于历史原因,在制定行政诉讼法之前我们没有建立起对政府有效的纠错机制,政府行为事实上形成了不成文的规则:凡是宪法和法律没有明文禁止政府行使的权力,政府就可以行使;凡是宪法和法律没有规定的事,人们都不能去做。政府处于“无所不能”的地位。这似乎表明个人的权利是政府给予的,政府想给予就给予,想何时收回就何时收回。而《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打破了政府权力运行的潜规则,它向世人表明个人拥有和享有权利是不需要理由的,自由和权利是原生的;相反,政府若想干涉和限制这些自由和权利则是需要理由并需要加以说明的。 在一切权利归于人民的政治话语下,公民权利的保障似乎已得到实现,于是,对国家权力可能被滥用的担心成为多余,“人民的政府可能侵犯人民权利的认识”也就成为荒谬、不合逻辑的政治常识。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制定首次给“法律工具主义”错误观念带来撞击,同时培育了人们的有限政府理念,在人们的观念上使政府从“神坛”降落到人间,政府是可能“犯错”的,政府是可以“告的”。人们开始学会用理性的眼光看待政府行为,政府并不是“神”,而是“人”,政府是由具有各种欲望的私人所组成,私人身上所具有的各种缺陷在政府身上也同样存在。 当前,我国社会的转型轨迹是从简单社会向复杂社会过渡,从依附性社会向互助性社会转变,从封闭型社会向开放型社会转变,从政治社会向市民社会转变,从道德型社会向利益型社会转变。这就要求政府和人民都要服从于一套可知的、明确的和稳定的行为规则。一个良好的社会,必定是一个社会合作的体系,但是并不因此否认个人利益及其冲突关系的存在,政府的首要职责是为利益冲突寻求一个衡量标准,即正义原则。正因为如此,笔者以为,《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的最大亮点在于保障权利。(稿源:红网)(作者:朱四倍)(编辑:潇湘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