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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捐器官愿望成遗憾的“遗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6日23:56 红网

  5月18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法院判处死刑的罪犯徐智华被执行枪决,但他生前自愿将身体器官捐献出来,用于挽救他人的生命,或者贡献给医疗事业作研究的善良遗愿或者贡献给医疗事业作研究,终因其作为死刑犯的特殊身份和种种原因未能顺利实现。(江南都市报5月25日)

  死刑犯徐智华生前自愿将身体的器官捐出来,用于挽救他人的生命或者贡献给医疗事业作研究,确实是一个善良遗愿,但终究成遗憾,为什么一个有利于社会、有利于人类的事,在现在难以实施?为什么会使死刑犯“死不瞑目”?不能不给人们留下思考,事实上是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制度和人的观念上的“误区”的遗憾。

  死刑犯是否可以捐全身器官?现在所有的法律、法规均无规定,谁也难以说可否!但如果换个一个角度说,“人是否可以捐器官”?那就很多马上可以回答“可以”,“死刑犯是不是人”?既然是人,为何又不可以捐器官?由此可得出结论:死刑犯也可捐器官。同样另一个简单的命题,“法无明令禁止的行为视为可行”。但这一个简单的推理却无人敢用,一个大家熟悉的命题,无人敢行。为什么?就是因为死刑犯身份特殊?倒不如说是观念上的“误区”。

  误区一,怕出事。人们习惯于照章办事,不敢“越雷池一步”,要么要有法律、法规规定,要么有“红头文件”规定。按部就班,不致于栽跟斗,由此四平八稳地做工作。

  误区二,怕麻烦。正如童斌副教授所说:“目前现状是暂时由法院来做,但毕竟没有职责要求,当然法院可以选择不做。”“还需要寻找有关单位配合完成捐赠活动。”对于死刑犯捐献器官,有些人确实觉得“麻烦”,因对于死刑犯捐献器官本身有争议,怕来法律上带来的麻烦、社会舆论上带来的麻烦、各种手续的麻烦。怕到时落得个吃力不讨好现象的出现。

  事实上“一些被判死刑的犯罪分子出于各种原因考虑,不断有人提出愿意捐献遗体的意愿,但成功实现遗愿的似乎并不多见”。“据了解,目前,我国每年进行肾移植手术约4000例,但相对于至少100多万等待肾移植的病人,比例实在是太小,绝大多数需要换肾者都在等待供体过程中病情恶化。占我国残疾人总数15%的约500万盲人中,有近400万人可以通过角膜移植重见光明,但也是由于供体严重缺乏,每年只有1000多例病人能够接受角膜移植。”

  “由于器官移植供体的严重缺乏,且质量上没有保证,我国的器官移植临床救治工作和移植技术发展受到了制约,许多急须通过器官移植挽救生命的病人因此不能得到及时救治,生命之火就这样静静熄灭了。”

  由此可见,我国对于人体器官的需要,而有的死刑犯却不能实现其最后的“向善愿望”,这是有悖常理,理不应当视为“禁区”。笔者认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只要对整过社会有利的行为,各个部门、各级机关都应当消除“误区”,大胆地做。对于死刑犯捐献器官可以接受,并应当接受。由此类推,其它“没有规定的事”也一样,这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需,也是人民的愿望。(稿源:红网)(作者:钟文华)(编辑:潇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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