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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 依法监督——省财政厅负责人就《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答记者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7日00:01 大江网-江西日报

  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颁布了《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处罚处分条例》)。《处罚处分条例》是在总结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处罚规定》)实施以来的经验基础上修订形成的。该条例的颁布,是我国财政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日前,省财政厅党组书记、厅长胡幼桃就《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问题接受了本报记者采访。

  问:

  胡厅长,请您谈谈《处罚处分条例》颁布实施的意义。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经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30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427号国务院令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处罚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对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财政监督方面的法律制度,增加这方面内容,使执法机关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处分有法可依。《处罚处分条例》的颁布弥补了财政监督立法方面的缺陷,使有关执法机关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处分有法可依。二是,进一步强化和规范了财政行政执法手段,为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提供了有效保障。《处罚处分条例》进一步明确了财政执法主体及其权限,赋予了执法主体相应的执法手段和措施,并规范了执法的相关程序,从而为加强和改善财政行政执法,真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创造了良好条件。三是,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保证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的安全、规范和有效是财政机关及其他有监督职权的执法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处罚处分条例》将涉及财政资金收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纳入其调整范围,对财政违法行为的主体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对财政资金运行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可能发生的各种违法行为,都规定了明确、具体的法律责任,这无疑将有助于保证财政资金的安全运行和规范、有效使用。

  问:

  《处罚处分条例》与《处罚规定》相比,内容上主要作了哪些修订?

  

  :1987年颁布实施的《处罚规定》对于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改革的深化,《处罚规定》的不少内容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针对《处罚规定》在立法和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处罚处分条例》主要作了以下五个方面的修改:一是,调整了适用范围。《处罚规定》仅适用于国有单位,而《处罚处分条例》则将非国有单位和个人的财政违法行为也一并纳入调整范围。二是,明确规定了执法主体及其权限。《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机关、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有财政违法行为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属于于国家公务员的,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是,增减了财政违法行为的种类。《处罚处分条例》具体规定了16类财政违法行为,基本涵盖了目前实践中发生的财政违法行为。与《处罚规定》相比,《处罚处分条例》在财政违法行为的种类上作了以下两方面的修改:第一,区分不同违法行为主体,增加了14项财政违法行为,这主要是指在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规定或者没有相应的处罚、处分,而实践中却经常发生的行为;部分新增了23项财政违法行为,这主要是指在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中虽然有规定,但规定不完整的行为。第二,删除了3种已过时的财政违法行为。四是,重新设置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鉴于国家机关的行政经费来源于财政拨款,对其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难以操作,同时,也起不到对违法行为的惩戒作用。因此,《处罚处分条例》删除了有关对国家机关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规定,而加重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五是,强化和规范了财政执法手段。为了有效监控和及时查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赋予财政、审计、监察机关对被调查、检查单位存款的查询权,对有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权,以及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财政违法行为、对其作出的处理、处罚、处分决定予以公告的权力等。

  问:

  法律由谁来执行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居于重要的地位。请问《处罚处分条例》对财政监督执法主体及其权限的规定有何新变动?

  

  :《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规定了对财政违法行为处理、处罚、处分的实施机关,即财政监督执法主体。财政监督执法主体,是指依法拥有财政执法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作出执法决定并能够独立承担相应责任的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的组织。包括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监察机关。与《处罚规定》相比,《处罚处分条例》在执法主体上有两点突破:其一,明确财政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为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其二,赋予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和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执法主体资格。《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全面、明确地界定了各执法主体的权限范围,较好地解决了过去执法主体不明确,职权交叉、重复检查等问题,具有重要的立法和实践意义。我省县以上各级财政部门均设立了财政监督检查机构,省级为“江西省财政监督检查局”(同时也是“省人民政府财经监督检查办公室”)。他们的职责主要是承担对财政资金的监督,查处违法行为。

  问:

  请问我省财政部门将从哪些方面做好《处罚处分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大特征中,都蕴涵着法治的要求。我省财政部门将以《处罚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契机,从加强执政能力的政治高度,深刻认识依法行政的重要意义,将加强依法行政能力作为财政部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采取丰富多样、灵活有效的形式,开展一系列学习宣传贯彻活动,在全省财政系统营造学法、知法、用法、守法的浓厚氛围,为进一步提升我省财政部门依法行政能力和财政监督工作水平开创新局面。1.采取各种形式,及时、广泛、深入地宣传,扩大《处罚处分条例》在社会的认知度,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2.加强对《处罚处分条例》的学习培训,提高我省财政部门工作人员的财政执法水平和能力。3.自觉按照《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加大财政执法力度。在财政监督执法过程中,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创新监督机制,提升监督层次。在工作中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落实依法治省的各项任务,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维护良好的财政经济秩序,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为维护公平正义、建设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我们相信,通过对《处罚处分条例》的广泛宣传和全面贯彻,全社会对维护正常财政经济秩序的认识将会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工作必将为“建设和谐平安江西、共创富民兴赣大业”发挥更大的作用。(大江网-江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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