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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身份证的宪法性权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7日00:12 新京报

  日前,因为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事,笔者连续两次和铁路警察较真。5月12日,笔者送朋友去火车站乘火车,在进站口被一名铁路警察挡住了去路:“男同志都过来!”原来,这是北京铁路警察在查验过往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根据在场的警察的解释,因为上级通知抓逃犯,只好对男性过往人员全部检查身份证。我没有“配合”,打算走开,但警察挡住了我的路。

  按照《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警察只有在四种情形下才能检查公民的身份证。我据此反问这位警察,我属于法律规定的哪种情形,需要被查验身份证。警察承认,我不属于其中任何一种情形,但他称这是上级的命令和安排,希望我能理解。

  几番周折,我还是拒绝“配合执行公务”。这仅仅是我两次遭遇中的一次,另一次发生在石家庄火车站,情形大抵相似。我为什么敢这样做?那是因为我有一张宪法性护身符《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这部法律专门就涉及居民身份证的相关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其主要内容就是居民身份证的申领发放和使用查验。

  根据该法的规定,当一个旅客正常出入车站等公共场所时,警察没有权利随意查验他的居民身份证。当然,在“追逃”行动中,警察通过盘查可疑人员、大规模查验过往人员身份证,发现了大量线索,很多逃犯就是在车站码头等人员流动大的场所被发现并抓获的。很多警察为此花费了大量心血。但作为体现公民宪法性权利的《居民身份证法》,其规定也不应被任何非法定程序所否认。

  在一个崇尚法治的国家,公民权是最重要的内容和法律保障对象,而作为承载和体现公民身份与权利的居民身份证,其法治意义就显得尤为突出。尊重居民身份证,自觉抵制违法查验身份证的行为,是维护和发展法治的细节,也是重要保障。

  现在,公安机关面临“追逃”的沉重工作压力,这一点我们理解甚至深生敬意,但要完成这一艰巨任务,也不能通过违法特别是违宪的方式进行。

  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安机关探索新的“追逃”方法和路径,一方面是“追逃”工作的需要;另一方面,更有助于培养警察的宪政观念和公民权利意识。

  陈杰人(北京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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