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3万多彩礼要不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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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7日03:16 现代快报 |
因感情不和,海安县一男子起诉离婚,并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日前,法院一审判决准许两人离婚,但驳回了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2002年初,季先生和丁小姐经人介绍相识。经过大半年时间的相处,两人到了谈婚论嫁的时候,男方给了女方彩礼36400元。同年12月25日,双方登记结婚。2003年4月18日,双方为琐事发生争吵,丁小姐愤而离家出走。同年12月22日,季先生一气之下诉到法院要求与丁某离婚,后在家人的劝说下又撤诉。丁小姐回来后,双方关系仍未得到改善,今年年初再次引起诉讼。 季先生诉称,他与丁小姐婚后共同生活不足3个月,她就离家出走,说明双方根本无夫妻感情可言。同时,为促成婚姻,他给付了丁小姐巨额彩礼,并导致他生活困难,目前系特困户,现请求法院判决准许离婚,并责令丁小姐返还彩礼36400元。对此,丁小姐辩称,她同意离婚,但她与季先生领取结婚证后已在一起生活,故季先生提出的返还彩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前基础一般,婚后同居时间不长,被告即离家出走,且双方均同意离婚,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许双方离婚。对于原告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因双方领取结婚证后已共同生活,且原告未有充分证据证明给付彩礼行为导致其生活困难,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的请求与法无据,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江苏省海安县法院钱军、曹凤刚两位法官介绍,一些男青年为了早日促成婚姻,往往委曲求全,满足女方提出的彩礼要求。但彩礼给付容易讨回难。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在本案中,季先生没有举出给付彩礼后生活困难的依据,因此法院不予支持他的这个请求。本案再次提醒人们,感情才是婚姻的基础,仅靠彩礼是难以拴牢婚姻的,否则只能落得人财两空的结局。快报记者宗一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