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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住房咋处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7日03:31 山西日报

  ———《关于清理纠正领导干部多占多购住房的规定》解读(二)

  这次清房工作,对超标住房的处理办法有两条:一是退出住房,二是补缴相应的房款。按照具体情况进行区别对待。

  什么住房应退出?

  除在解读(一)中提到必须退出的超标房外,还有下列情况应当退出住房。一、领取拆迁补偿费或住房货币化补贴后,又购买的公有住房须退出。购买或租赁的公有住房被拆除,购买或租赁人领取拆迁补偿费后又享受房改优惠政策购买住房的,所购住房应当退出;退出确有困难的,应将已领取的拆迁补偿费扣除当时购买被拆迁住房本金后的款项退出。已按规定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后,又享受房改优惠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应将所购住房退出;退出确存困难的,应将领取的补贴资金全额退还发放机关。二、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缴纳首期款的时间为界限,凡2004年5月13日以后,已按照房改政策购买过已达标的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又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应当退出。退出确有困难的,可按照《规定》将所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全部建筑面积补缴相关税费后整套转为商品住房;其余多购经济适用住房和购买、租赁的公有住房必须退出。

  退出住房怎么办?

  一是本次清理退出的住房,二是财政供养单位空余住房,三是按照省“三项治理”领导组办公室《关于尽快分配调整单位“未分配”住房的通知》分配调整后,仍剩余的未分配住房,上述三类住房中,除校园内不可分割的教师公寓等周转用房外,原则上公开拍卖。拍卖所得款由省、市、县(市、区)“三项治理”办负责解缴同级财政,设立财政专户统筹用于住房货币化补贴,不得挪作他用。

  补缴房款如何算账?

  一、公有住房市场价、市场租金的确定。1、购买砖混结构公有住房,超标部分在100平方米之内的超标市场价,按购房当年住房所在地政府房改部门制订的标准执行;未制定超标市场价标准的,超标面积在20-60平方米的,按购房当年房改成本价加30%调节系数确定;超标面积在60-100平方米的,超标面积按购房当年房改成本价加60%调节系数确定。2、购买砖混结构公有住房,超标部分在100平方米以上的超标市场价,统一以购房当年住房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为基数,增加120%调节系数确定。3、购买框架结构住房超标市场价,按照上面两条相关规定增加26%调节系数。4、租赁公有住房超标面积统一按市场租金计租,市场租金按住房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未公布市场租金标准的,按现行租金标准的3倍确定。二、经济适用住房超标或整套转为商品住房应补缴税费。省“三项治理”办清房组负责人指出,鉴于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住房价格构成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经济适用住房是行政划拨土地,免交土地出让金;二是单位集资建房未缴纳营业税;三是经济适用住房可以部分免缴政府规费;四是商品房开发利润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经济适用住房政府一般将利润控制在3%左右。考虑到本次清房是对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和干部的承受能力,在税费补缴办法拟定过程中,未计开发商利润并对规费(如城市建设配套费)做了适度减免;在补缴土地出让金的计算方面,参照有关规定确定了以基准地价和平均容积率为基数,按楼面地价的40%补缴的办法。为此,《规定》明确:所购经济适用住房超标或整套转为商品住房应按规定补缴下列税费:(1)按住房所在地段现行楼面地价的40%缴纳土地出让金,楼面地价在政府发布的基准地价的基础上结合住房容积率确定。(2)按1998年至2004年住房所在地政府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7年不同结构商品住房交易平均价的5.5%缴纳营业税;(3)住房所在地政府规定的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中已享受的规费优惠。本报记者刘宇(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日报 网络编辑:史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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