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曾用刀自伤死后未获保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7日04:01 新晚报

  本报讯(记者赵振宇)市民张某在新华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一年后,因突发脑溢血意外死亡。保险公司因其在保险前曾用刀自伤,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和未按时缴费为由,拒绝向其家属赔偿,张某家人将新华人寿告上法庭。近日,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决张某家人败诉。

  据张某的家人介绍,2003年6月24日,张某在我市新华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一款“重大疾病保险”(主险),同时也投保了“住院医疗保险”(附加险)。去年9月,张某突发脑溢血死亡,其家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告诉张某的家人,张某的缴费账户中的保费不足,保险公司未划第二年保费的款项,保险合同失效,无法赔偿。

  张某家人向保险公司提出,张已经在去年的8月交纳了4560元保费,除去给其子的1600元保费外,还剩2960元保费,足够交主险的2700元保费。新华人寿要求张继续投保附加险,且保费增加到312元,张认为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没有说明此事,所以不再保附加险,保险公司因此拒不从银行划款,才导致保费没有划。

  此后,新华人寿调查张某的病历时发现,2000年张某酒后曾用尖刀自刺上腹,导致进行手术治疗,而他投保时在投保书的告知栏“是否手术过”和“是否住院”项下均填“否”,导致保险公司在承保时作出错误判断。

  法院经审理认为,判定此案的决定性因素在于,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履行告知义务,未将曾接受外科手术并住院治疗的事实告知保险公司,影响了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先有过错,故认定张某家人败诉。

  有关专家认为,不论是投保人还是保险公司,在投保过程中,都应履行告知义务,投保人身体状况,保费变化都应在投保时如实告知。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缤 纷 专 题
周 杰 伦
无与伦比时代先锋
Beyond
Beyond激情酷铃
图铃狂搜:
更多专题 缤纷俱乐部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