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误劳教21个月 蒙冤妇女获赔2.4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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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7日04:34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本报记者刘诚乐山摄影报道 日前,53岁的乐山市井研县轻工机械厂退休职工刘珍(化名)从乐山市公安局办公室主任彭永全、法制办主任何东明手中接过21570元补偿金时,百感交集,难掩心中的激动。1986年9月,她被公安机关以扰乱办公和生产秩序为由错误劳教21个月。1988年,她解除劳教后开始踏上长达17年的漫漫申诉路。 在这次公安部部署的集中处理群众信访问题活动中,乐山市公安局将她的情况向乐山市委、市政府专题汇报,乐山市政府最终决定拨出专款参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条款和标准对刘进行一定的补偿。 事件“寻衅滋事”被劳教两年 刘在她的申诉材料中提到:1986年1月24日,经领导研究同意并签字盖章,她请假到贵州妹妹处探亲。假期未完,刘就返回。但是厂里却不安排她上班生产。她多次要求厂领导安排上班生产,补发她1985年下半年的工资,未果。 7月2日,她端着两碗稀饭,包里揣着一把刀,再次去找厂领导安排上班和补发1985年下半年的工资,被厂里扭送到派出所。 此后,井研县公安局以扰乱工作秩序为由,拘留其七天。1986年9月2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以刘珍好逸恶劳、不服从工作安排、寻衅滋事,持刀威胁厂领导,扰乱工厂和生产秩序,经多次教育仍不悔改为由,对刘作出劳教两年的决定。刘被送往峨边、内江劳教农场劳教。21个月后,刘解除劳教被释放。她认为自己不应该被劳教,开始不断申诉。 进展15年后撤销“劳动教养” 2000年6月18日,对于刘来说,是永生难忘的一天。 经过她多方申诉,乐山市公安局在这一天出具了《关于撤销刘珍劳动教养的通知》:经过市公安局组织复查,认为对刘珍的处理过重,应予改正,报请四川省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审批。2000年6月8日,省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批准,撤销对刘珍劳动教养的决定。 刘珍再也不是一名“劳教人员”了,她是清白的,公安机关给她正了名。但是她认为,自己名誉、经济上的损失应该得到补偿。 曲折法院一审驳回赔偿请求 2001年9月,刘珍以四川省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为被告,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并于2001年11月21日作出判决,认为:“由于被告四川劳教委和原告刘珍违法劳动教养的行为发生于《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实施以前,故被告省劳教委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刘珍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结局 省劳教委补偿3000元 2001年10月2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刘珍补偿的决定:刘珍被决定劳教和执行劳教的期限均在《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颁布之前,不属于国家赔偿,只能按当时的规定和有关政策处理。结合实际情况,特作补偿决定:补偿刘珍因劳教被实际执法羁押期间的原工资(21个月×90.5元/月)计1900.50元;其他补偿(含信访、申诉费)1099.5元,两项合计一次性补偿3000元。 2001年11月22日,乐山市公安局法制办通过井研县轻工机械厂厂办,送达给刘珍补偿决定和补偿费3000元。 乐山政府补偿21570元 5月18日,各级公安机关按公安部的部署和省公安厅的安排,开始集中处理群众信访问题。乐山市公安局将刘珍的情况向乐山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作了专题汇报。这引起了乐山市市长姜晓亭、市委副书记罗建安和副市长、公安局局长黄若建的高度重视,均指示或批示要体现“以人为本”、亲民、爱民、为民的精神,妥善解决刘珍的上访问题。 鉴于刘珍除每月社会保障收入300余元外,没有其他经济来源,经济特别困难。最后,乐山市政府决定,参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03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14040元,对刘珍进行经济补偿。即对刘珍错误劳教的21个月补偿费总计24570元,扣除已补偿的3000元,实际再补2157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