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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翔败诉(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7日04:51 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刘翔败诉(图)
  本报讯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25日对著名田径运动员刘翔起诉北京《精品购物指南》报侵犯其肖像权一案作出判决,判定原告刘翔败诉。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在判决书中说,经过审理,法院认定《精品购物指南》报社获得刘翔在奥运会赛场形象的图片来源合法,其为回顾2004年具有影响的事件,进行的报道中使用刘翔在公共场合的肖像,属于合理使用。上述肖像的使用并非用于广告,其行为合法,不构成侵犯刘翔的肖像权。

  法院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驳回刘翔要求《精品购物指南》报社、北京精品卓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中友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向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25万元等诉讼请求。判定案件受理费80元,由刘翔负担。

  (浩洋)

  事件回放

  去年10月北京《精品购物指南》(见上图)在一期封面上采用了刘翔在雅典奥运会上跨栏比赛的图片,北京中友百货在这一期报纸上做了封面广告,《精品购物指南》网站刊登了这期报纸的封面。刘翔委托其律师在2004年11月24日,以侵犯其肖像权为由将《精品购物指南》及其网站经营者、商标持有人和北京中友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提出了索赔125万元等要求。今年5月18日,刘翔曾申请撤诉,但被海淀区法院驳回。

  案件事宜

  为何刘翔败诉,担任这一案件审判长的海淀区法院法官马军介绍说,刘翔在第二十八届奥运会上夺得男子110米栏冠军一事,成为2004年具有重大影响的事件,刘翔因此成为知名公众人物。《精品购物指南》报社、精品卓越公司使用两张有刘翔肖像的图片,均系刘翔在奥运会赛场上的形象。刘翔代表国家参加奥运会比赛,进入公共领域的奥运会赛场,其肖像属于与特定意义公共事件相结合的肖像,此时刘翔作为公众人物,肖像权应当受到限制,正当的拍照摄影以及相关的媒体报道使用其肖像均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而且刘翔跨栏形象与中友百货公司广告在同一页面中出现,但两者却具有不同的意义,在不同的位置中属于各自独立的主题。

  (浩洋)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05年05月27日 第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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