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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一夜解决圆明园问题的幻想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7日05:10 中国青年报

  经过“有关部门”对圆明园问题召开新闻发布会予以回应之后,圆明园问题正出现这样一种态势:有关部门“感谢媒体和公众的监督和批评”,但同时,对公众强烈质疑的“防渗”等问题,以《圆明园遗址公园规划》为依据给予了低调却坚定的回答。这就给人一种印象:管理者其实一直在依照《规划》行事,今后还将继续“忠实执行”《规划》。

  一涉及早已成文的《规划》,似乎公众的质疑就无法再继续。因为在法治社会,依法办事是起码的原则,这一点上,管理者似乎无懈可击。诚然,这种尊重法治的做法值得赞赏,但需要明确的是,法律也是可以被质疑的,即使已经有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圆明园遗址公园规划》,并不等于依此进行的一切举措都绝对正确。

  我查阅了《规划》的原文,发现《规划》确实赋予管理方对园内山形水系进行整治,特别是“恢复”的权力。因此,管理者才会理直气壮地搞所谓的“防渗”。换句话说,管理者可以把很多举措都归结为“规划的授权、规划的要求”。但必须指出的一个事实是,圆明园的争议历经百余年而不休,至今根本没有达成多少“共识”。比如,许多专家、公众对《规划》内的一些东西并不认同;再比如,学者俞孔坚就强烈反对《规划》所规定的“恢复山形水系”的举动。

  需要认真追问的是,当初这部《规划》的出台是否过于草率?是否真正经过了严谨、全面而科学的论证?是否充分考虑了全国公众的意见?查阅媒体当初的报道和圆明园官方网站提供的资料可知,这部由北京市一家规划研究院编制的《规划》,在2000年8月1日,由北京市第81次市长办公会原则通过,9月29日,国家文物局做出了《关于对〈圆明园遗址公园规划〉的批复》,及对《规划》做部分调整的意见。自此,《规划》才具有了法律效力。

  我无法理解,为什么非要赶在“2008年前”完成“遗址公园”的建设?“给外国人看”和传承历史文化遗产,孰轻孰重一目了然。面对这一份争议很大、实施效果也备受质疑的《规划》,我们完全可以依法行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二条明文授权:“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我建议,鉴于争议极大,有关部门应该依法暂缓《规划》的实施,并依法考虑对《规划》进行调整甚至考虑重新制定。

  与民族历史文化遗产和文明传承相比,2008年这一“时间点”并不重要。我们必须承认,目前还没有能力解决一些重大历史文化与自然遗产问题。既然没有,那就不能盲目地、强行地行动,损害一旦造成,将无法挽回。

  我再次倡议,放弃一夜解决圆明园问题的幻想,耐心细致地探讨。把问题搁置起来,用100年、几代人恭敬地、耐心地去研究和探讨,祖先和世人也不会嘲笑我们的无能,反而会因此赢得尊重。相反,我们如果不顾一切地把圆明园变成一个游客喧嚣嬉笑的乐园,世人和祖先却会愤怒于我们的无知和不肖。我们民族有五千年历史,圆明园的问题又何必急于一时、“只争朝夕”?如果一个历史如此悠久的民族,却心态浮躁到了这种地步,连这样重大的问题都不愿拿出时间和耐心来思考,不能不说是一种悲哀。

  作者:端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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