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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余斌设想另一种选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7日05:10 中国青年报

  湖南省临湘市原副市长余斌涉嫌受贿22.5万元,一审被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6万元。对于此判决,检方认为量刑畸轻,提出“抗诉”,而余斌认为量刑畸重,提出上诉。目前二审正在进行中,争论的焦点在于:余斌收受的22.5万元财物中,有近15万元已被余斌主动用于扶贫帮困、社会赞助和公务活动,这15万元算不算受贿?

  其实,我们还可以替余斌设想另一种选择———不是将赃款用于扶贫,而是将赃款存入“廉政账户”。那么,果真如此,对余斌收受的这15万,又该如何判定呢?我想,从一些地方的纪委文件中可以找到标准答案。

  将赃款存入“廉政账户”就可免受刑事追究,将赃款用于扶贫却依然逃脱不了法律的惩处,同样是“取之于贿,用之于民”,为何结果却如此不同?所以,在我看来,余斌一案,给我们提供了一个重新审视“廉政账户”的契机。

  有一个概念必须厘清:受贿为何是一种“罪”?如果这个概念不厘清,那么也许就会出现如下可能:官员收受钱财,不管是用于扶贫还是存入“廉政账户”,不仅不是一种罪,还是一种贡献。

  受贿之所以为“罪”,不在受贿本身,而在受贿是一种交换———受贿的官员拿什么跟行贿的人交换?拿国家的、集体的、公民的利益,而且也绝对不会是对等的利益。受贿之所以为“罪”,其本质在此。

  一个官员用于扶贫或存入廉政账户的赃款越多,其给国家、集体、公民的利益造成的危害、损失就越大。从这个角度上看,“廉政账户”的进账越多,收不回的呆账就可能越多———国家的损失随着“概不追究”而被一笔勾销了。

  作者:郭玉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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