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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和当事人签订委托协议,协议规定无论任何原因委托人均无权要求退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7日05:28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记者黄普磊 本报开封讯当事人聘请律师打官司,律师却和当事人签订了“无论任何原因委托人均无权要求退费”的委托协议。昨日,开封电器制造(集团)公司负责人王某告诉记者,他们花费18万元聘请律师打官司,律师工作干了一半,却依据当时的协议不退费。

  据介绍,1999年6月,开电集团与其他单位产生纠纷,王某慕名找到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的张文明和王根顺律师。双方约定,律师代理费18万元。达成意向后,张文明两人向王某出示了一份打印好的委托协议,协议第三款约定:“乙方(开电集团)因案情发生变化或其他任何原因提出终止本合同,均无权要求退费。”然而,两个律师的工作引起王某的不满:“由于律师在一审中应该提起反诉而不提起反诉,二审就没有再聘请他们,当我们要求退回部分费用时,却遭到拒绝。”

  5月24日下午,王根顺律师告诉记者,在代理开电集团的这个案件中他和张文明律师一直十分努力。对于代理费,王根顺说,从法律上讲,他们之间的代理是有文字和约定的,开电集团要求退费也没有什么道理。

  对此,郑州大学的一位法学教授认为,根据《合同法》第410条的规定,任何一方随时都可以解除合同,如果约定了不能解除,或者解除合同不退款等等,都是和《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相违背的。律师作为一个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制定了这样的合同,即使当事人签字认可,也不能生效。责任编辑:陈要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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