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霸王条款”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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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7日06:55 大众网-大众日报 |
胡小姐辞职后,公司拿出当初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条款而拒付其应得报酬,一场官司在所难免。最终,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该合同条款为“霸王条款”,判决无效。 2002年10月起,胡小姐在上海市一家机械公司打工。1年后,公司对她较满意,即于2003年12月31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合同中有这样的条款:“公司从员工应得工资中每月提留200元,作年终分配;员工受聘期间辞职或辞退,从离职之日起脱离关系,所提留的基本工资与其他应得报酬全部作为自动放弃,不再享受一切福利待遇。”胡小姐当时对此心存疑虑,但考虑到找份工作不容易,便在合同上签了字。 去年6月15日,胡小姐因感到身体不适,工作起来力不从心,便向公司书面提出辞职,并一直工作到7月中旬离开公司。但在工资结算时,公司克扣了当年1月至5月的提留工资1000元及六七月份的工资1800元。胡小姐觉得公司的做法没有道理,几次催讨,但公司都以合同为由拒绝支付。无奈之下,胡小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支持了她的请求。于是,公司不服仲裁向法院起诉,要求驳回支付工资的请求。 上海市奉贤区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虽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被告在辞职或被辞退的情况下,放弃被提留的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但是该约定有失公正,变相剥夺了劳动者的权利,属无效条款。 判决后,原告不服,上诉至一中院。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于日前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据新华社5月26日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