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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城扩大名泉保护范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7日06:55 大众网-大众日报

  姜玉泰 田丹丹

  为保护泉水,济南市人大常委会于1997年6月颁布实施了《济南市名泉保护管理办法》。5月26日召开的济南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又开始审议保护力度更大的《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草案)》。

  原《办法》只适用于济南市行政区域内名泉泉池及其人文景观的保护管理。而新的《条例(草案)》提出,对于济南市行政区域内的泉水重点渗漏区、名泉出露区、名泉泉池及其人文景观等,都在保护之列。泉水重点渗漏区是指,大气降水汇流、渗漏、流径与泉水直接关联的区域。名泉出露区指,泉水的地表自然出露,包括泉的重要补给区域和泉溪、渠的径流区。名泉泉池不仅包括济南市行政区域内的古名泉,也包括新发现经市政府命名的天然泉(含温泉)。人文景观则包括名泉的铭碑、题记及其相关的建(构)筑物。

  《条例(草案)》对名泉维护进行了分工,规定责任单位或个人要签订“军令状”。县(市)名泉,由县(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进行保护管理;风景名胜区、公园内的,由风景名胜区或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单位院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居(村)民院内的,由居(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其他范围内的,由济南市及县(市)名泉保护管理机构指定有关单位或个人负责。名泉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与责任单位和个人签订名泉保护管理责任书,落实保护管理责任。

  《条例(草案)》规定,发改委、规划、建设、土地、环保管理部门在审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时,应当严格执行名泉保护规划。准备在重点保护名泉及其泉群保护范围内建设深基础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进行地质勘探时增加水文分析的内容,对可能造成泉系阻淤的,规划、建设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审批手续。名泉出露区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及其毗邻的名泉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于竣工验收前恢复名泉原貌。在建设施工中,发现新的泉水出露点,应当立即报告名泉保护管理机构,不得损毁。

  《条例(草案)》鼓励全社会投入保泉。规定在不影响景观观赏和生态平衡的情况下,鼓励社会投资建设泉水公园、浴场、博物馆等项目,合理利用泉水。

  《条例(草案)》对填埋、圈占和损毁名泉,向泉池内排放污水和倾倒垃圾、污物,在公共场所的泉池、泉渠内游泳、洗涮衣物等一些毁泉行为都作出了处罚规定:泉水出露区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未采取保护措施或者工程竣工后未恢复名泉原貌的,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填埋、圈占、损毁名泉或者在列入名泉目录的泉池周围建设有碍名泉风貌的建筑(构)物的,责令其拆除违法建筑、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向泉池内排放污水和倾倒垃圾、污物的,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的泉池、泉渠内游泳、洗涮衣物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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