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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地税局明确表示 计税工资扣除条件有调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7日08:55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朱桂芳 通讯员/韦凡)昨天笔者从广州市地税局获悉,按照《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2005年)》的文件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广州市地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计算税前工资薪金支出的时候,“按国家规定已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不再作为税前计算工资薪金支出的在职人员的必备条件。

  按照广州市地税局2002年相关文件的规定,有劳动能力的员工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在纳税人中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方能作为税前计算工资薪金支出的在职人员:雇佣双方必须签订由劳动局监制的劳动合同;受雇方必须持有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确认的《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或《广东省流动人员就业证》;受雇方按国家规定已参加社会保险;受雇方当年度连续在本单位工作3个月以上(含3个月),并能提供完整的劳动考勤记录(此项规定由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但从今年1月1日起,该市地方企业在确定税前计算工资薪金支出的在职人员时,只需具备除“按国家规定已参加社会保险”以外的其余三个条件,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按标准扣除此类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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