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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出台新规:连发恶性案件必追领导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7日09:11 新华网

  新华网广州5月27日电(吴俊、夏晓露)广东省公安厅日前针对“一把手权力过大”的问题出台新规:对13种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必须严格追究领导责任。广东省公安厅日前出台《广东省公安机关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在党委会讨论重大问题、敏感事项时,推行“一把手”末位发言制,公安机关主要领导不得直接分管干部、财务、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等具体事项。

  《意见》还指出,公安机关或民警发生13种严重违法违纪案件或重大责任事故的,要在严肃查处当事人的同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这些案件包括因工作失职引发严重的群体性事件,或对群体性事件、突发性事件推诿拖延造成严重后果的;辖区内多次发生重大公共安全事故、重大恶性案件,黑恶势力和“黄、赌、毒”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的;擅自设立收费、罚款项目,下达罚款指标,私分、挪用执法办案暂扣款物的;刑讯逼供、滥用枪支警械、滥用强制措施致人死亡,玩忽职守造成在押人员集体脱逃、暴狱、越狱或者殴打致死其他在押人员等。

  《意见》还指出,公安民警违规使用枪支、刑讯逼供致人伤亡;公安监管场所及候问室发生被监管人员、被继续盘问人员非正常死亡;公安机关执法中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引起社会强烈反响等重大涉警案件要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此外,《意见》规定,公安民警出国(境)必须按规定逐级请示报告。公安机关“一把手”申请出国(境),在报组织部门审批前,必须征得上一级公安机关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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