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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时段失车 停车场不免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7日09:17 南方日报

  停车收费新规定8月1日实施

  免费时段失车 停车场不免责

  本报讯(记者/李卓华 通讯员/刘共航)自从佛山市物价局向社会公布了《佛山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下文简称“新规定”)征求意见稿后,社会各界反应热烈。物价部门近日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新规定将于今年8月1日起实施。

  允许部分占道停车位收费服务

  据悉,新规定明确了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原则,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的管理政策,各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各自辖区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和收费标准。

  过去的政策对车辆停放服务没有明确保管者的责任,收费名称没有“保管”两字,使一些停车场出现“只提供场地,不提供保管”的现象。新规定将停车场所提供的服务统一称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并在第十四条明确了停车场经营者的责任。

  物价部门结合市政府《佛山市车辆占道停放管理暂行规定》,对占道停车收费也进行了必要的规范,允许部分占道停车位实行收费。

  与新规定不符的政策将停止执行

  现行政策与新规定不符的,统一以新规定为准。根据这一原则,佛价[2003]6号《关于规范禅城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将于8月1日起停止执行。

  据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近期各区物价局将按照新规定形成方案报送市局备案。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收费标准由各区召开价格听证会后确定。

  针对在征求意见期间,不少市民提出的应根据不同地点和路段设定免费停车服务时间的意见。新规定第七条明确了免费停放保管的时限和区域。

  免费停放时段如果出现了失车、损坏等事故,停车场是否不需要承担责任呢?物价部门解释说,在这种情况下,停车场也负有保管责任。而且停车场免收保管费并非公益行为,而是与商业行为挂钩的商业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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