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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来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7日09:25 南方都市报

  取消药品加价的可能负面影响

  看了贵报近日关于取消医院销售药品加价15%的评论,作为一个深度关注医药行业发展的读者,觉得有义务把自己的拙见提出来让大家讨论,对于将实施的政策不能无视可能产生的深远影响:

  第一,解决了酝酿多年一直没法解决的医药分家问题。医院没有了药品利润就没有能力,也不愿意负担药剂人员工资和在职培养。医院没有药剂科,零售药店的驻店药师更不能承担用药安全的责任,更不要说发展临床药学。

  第二,延缓医疗水平的发展。医院药品收入较大的部分被列入购买先进的医用诊疗设备以提高医院的诊疗水平和竞争实力,以及改善病患的就医环境。

  第三,药品销售市场混乱。早在国家提出要医药分家之初,有些有远见的医院院长就开始拖欠药品货款,有的可以长达1年之久。取消医院15%的药品加价利润后,医院就更有理由长期拖欠货款,直接付出代价的是国产药品生产厂家。外企药品利用其专利保护和质量优势多数以现款交易。 佚名

  病患者怎样发出自己的声音?

  国家发改委酝酿新一轮的药品降价风暴,而24家医药行业协会上书求情。根据报道,自1997年以来我国已经有16次药品降价了,总计金额达300亿元之巨。然而这么多次的降价和巨大的降价金额宛如泥牛入海,求医问药者毫无感觉。而且每次降价都能看到有药品制造厂商抱怨沸腾。那么,到底谁在受苦?(《中国经济时报》)

  24家医药行业协会能动用自己的集体谈判力量向行业决策者诉苦喊冤,那么对病患者,能用什么方式发出自己的声音呢?事实上,把无可奈何的病患(不论大病还是小病)当作“消费者”,这本身就是一个被扭曲的悖谬的概念,被称为“消费者”,病患被强行绑上了交易的平台。在如此扭曲的概念下,再来看医药流通的现状,笔者看到的是赤裸裸的劫掠。

  笔者认为,在近期,有关部门在积极不断地推动药品降价的同时,应该注意到药品流通领域的特殊性,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应当压缩药品流通领域的多重环节,把链条型结构扁平化。让病患者有平等的机会与医院和医药厂商以至与行政监管者协商。比方可以让一些慢性疾病的病患者组成相应的互助基金或者互助协会等,国外有例子表明,同一疾病的患者联合起来可以形成稳定的力量和医院及厂商进行平等谈判。成准强

  政府挪用五保供养费,狠!

  贪污、截留和挪用公款、直补和救灾款之类的事儿,听得多了,但截留、挪用五保供养费的,还是较为少见。因此,一则不起眼的消息刺痛了我的神经:吴川市兰石镇的137名五保老人,从2003年7月开始再也没有领到过供养费。原来,上级财政划拨给他们的每月60余元的供养费被镇政府挪用了(25日《南方都市报》)!

  要知道,对于贫困农村的五保老人来说,这每月60多元的供养费,是其唯一的经济来源。这是他们的“活命钱”!而兰石镇政府竟敢挪用,真是够狠啊。

  兰石镇政府对这些极需救助的群体不但不伸出援手,反而要挪用其仅有的数十元的供养费,这与“乞丐碗里抢饭吃”何异!?而其所表现出的对弱势群体的生存权利及状况的漠视,则尤其令人感到惊讶。可恶的是,兰石镇政府居然还有一番辩解:经济落后,镇政府经济处于负收入状态,没法支撑正常的开支,于是挪用了五保户的供养费,用于交通、通讯、计生等投入。如此解释既不能服人,也极之荒谬,无须多加驳斥。难道镇政府穷得过五保对象?交通、通讯、计生等投入,难道比五保对象的生存保障更重要?以牺牲公民的生存权利,来奢谈对交通、通讯、计生的投入(或是用以满足镇府官员的座驾、手机等消费吧?)不可耻吗?如此执政,以何为本?默客

  佘案,改革办案机制是最重要的

  湖北京山县公安局110巡警大队副大队长潘余均被发现在武汉市黄陂区一墓地自缢身亡。11年前,潘余均为京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他参与了佘祥林杀妻案专案组。

  我以复杂的心情看待着这样死亡的信息,是什么原因驱使一个人走上了违法办案的道路,最后,又要以自己的生命为代价为那样的案件负责。佘案的发生,并不仅仅是个别警察头脑发热的后果,其有着一系列制度方面的原因,也正是因为这方面的原因,我国已经于1996年修改了《刑事诉讼法》,但是法治不是一日形成的,当年刑诉法的修改,并没有杜绝所有诉讼体制上的不完善,也正是因为如此,我们需要佘案的真相来了解我们的法律还存在哪些不足,以期今后能够避免更多的冤案发生。

  清算具体的个人的恶是必须的,但是反省更是必须的,在这一点上每个人都逃不过历史的审判:我们为何不及早地采取措施来制约警察的权力?我们为何不更理性地对待命案,承认有些案件虽然努力也不能侦破?为何我们在强调警察是对于社会的责任时,而不承认他们也有力不从心之处?

  我们必须承认,有时并不是人性本恶而做出伤天害理的事,而是由于职业的压力,或者是由于社会舆论的左右等等,这些也有可能使人为非作歹。我们总结佘案,就是要创造一个理性的制度,使得好人坏人都不会在压力之下做坏事。在这样的个案中,我们绝不能将所有的责任归结于个人,而拒绝更深刻的反思。邹云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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