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公司赔付双倍合作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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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7日12:50 兰州晨报 |
本报讯(记者陈霞)2004年8月,益名商贸公司和天鸿餐饮公司签订了进店销售合同,约定益名公司向天鸿公司提供葡萄酒和花雕酒在饭店内销售,货款按月结算。益名公司给天鸿公司付1.5万元的“合作费”,天鸿公司在合同期限内如有停业情况,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益名公司,并付给双倍的赔偿。 2004年12月,天鸿公司所经营的饭店因故停业。 益名公司要求天鸿公司按照合同双倍返还“合作费”3万元。在多次索要无果的情况下,双方诉至法院讨说法。 2005年3月,城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天鸿公司败诉。天鸿公司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 5月24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终审,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天鸿餐饮公司支付益名商贸公司赔偿金3万元。(来源:兰州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