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案说法:拒绝亲子鉴定父子关系如何认定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7日12:53 燕赵晚报 |
今年5月,张某诉称其与被告丁某于1994年8月间相识,1995年初租房并于2002年生育一男孩即原告晨晨。原告母亲称在晨晨出生后,被告既不支付抚养费又不为其报户口,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和协助报户口。经查,原告母亲与被告双方均有自己的家庭,两人的交往均在各自婚姻的存续期间,且在交往过程中确有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否认了在原告母亲受孕期间与其有同居现象,否认了与原告之间的父子关系,并且拒绝了原告提出的亲子鉴定请求。 原告认为《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认为被告拒绝做亲子鉴定的行为属于举证妨碍行为,应承担不作为的责任,故要求推定父子关系成立。同时原告提供了原、被告的多张亲密合影,被告向原告母亲询问原告情况的短信,及原告受孕期间租房的房东崔某的证人证言。并且还提供了原告与原告母亲丈夫的亲子鉴定报告单证实双方无父子关系。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对亲子鉴定程序没有特别的规定,本案也只是在抚养诉讼中附带提出了亲子确定的问题。且亲子鉴定的结论,仅作为鉴别亲子的证据之一,还需与其他证据相印证。被告方在庭审中无任何证据证明自己的观点,也无证据证实其在原告母亲受孕期间双方无来往的情况,又拒绝鉴定,被告的做法在某种程度上是对自己主张的不举证,就承担了不利于自己的风险。本案在查明事实方面除了亲子鉴定这一有效的途径外还有一个重要的证据环节就是在原告受孕期间与被告的交往情况,对此原告方提供了房东崔某的证人证言和周围知情者的证人证言,该组证据能与合影照片、短信内容构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故法庭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强调证据的效力、证据间的相互印证判定原、被告父子关系确立,被告应承担抚育义务。东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