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运管所扣车被告违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7日13:00 东南快报

  本报讯究竟是搞非法营运还是被执法部门误解?连江的私家车主王先生与福州马尾区运输管理所各执一词,并闹上法庭。马尾区法院一审确认该区运管所的扣车行为违法,但未判令运管所归还车辆。原被告双方均不服上诉至福州市中院,昨日,市中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

  原告王先生诉称,2004年11月12日上午,他驾驶桑塔纳轿车从福州返回连江,途经马尾罗长高速立交桥下时,看见有个人在路边拼命挥手喊叫。王先生见状就停车瞅了瞅。没想到,此时马尾区运管所的工作人员立即拦在他车前,要王先生承认系非法营运,并将车辆扣押。王先生说,当时工作人员没有出示任何证件。车被扣后,他多次要求放行,但均遭拒绝。因而,他将运管所告上法院,要求确认被告行政行为违法,同时返还车辆并赔偿损失10000元。

  马尾区运管所则表示,当日王先生在104国道马尾段从事非法营运被该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运管所对其车辆予以暂扣,并当场向王先生出具了清单,该行为属证据保存行为,是不可诉的。

  马尾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无充分的法律依据证明其当时扣车并出具“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是合法的,因而其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能成立。但被告已作出扣留车辆通知书,决定扣留小轿车,故王先生提出的返还扣留车辆的诉讼请求已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不予支持。同时,王先生没有提交车辆被扣给其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证据,故要求赔偿10000元不予支持。

  收到一审判决书后,原被告双方均提起上诉。昨日庭审,王先生认为,一审法院既然确认运管所的扣车行为违法,就应该判令其返还车辆及赔偿损失,否则这个判决毫无意义。

  马尾区运管所的代理律师则认为,当时运管所有必要对王先生的车辆依职权予以证据保存。当时稽查队员发现王先生擅自拉一名男青年欲往连江,双方商量好运费10元。王的行为已违反《道路运输条例》第64条规定。因此,运管所的行为有法定事实和法律依据。

  对此,王先生认为,既然运管所已经查清了运费10元,为什么不让该青年出庭对质?(来源:王占艳)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缤 纷 专 题
周 杰 伦
无与伦比时代先锋
Beyond
Beyond激情酷铃
图铃狂搜:
更多专题 缤纷俱乐部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