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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潘余均为什么做“傻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8日00:13 新京报

  民警潘余均的自杀,为佘祥林案的悲剧又添了续集。佘祥林含冤坐牢11年,但是毕竟没有鲜活生命的夭折;佘祥林如今平反昭雪,也毕竟使得人们的心灵得到了一丝慰藉。但是,潘余均的自杀,却让案件的处理陡然变得复杂起来。

  人们都在猜测潘余均自杀的原因,从他死前打给妻子的“自己压力很大不想活”的电话以及留在墓碑上的“我冤枉”的绝笔,说明他的死很可能另有隐情。他遇到了什么压力,又有怎样的冤枉,人们希望在接下来的时间里,有关部门能够通过调查给公众一个透明的、合理的解释。

  但是,现在应该思考的是,潘余均是个有多年工作经验的警察,执法人员,他对法律规定应该了然于胸,知道“罪刑相当”的法律基本原理。那么,即便是他真的参与了当年对佘祥林的刑讯逼供,按照法律,至少他应该十分明白罪不至死(况且他当年是排在办案组的末位,未必起关键作用);而且,现在已经进入了法律调查程序,他所有的“压力”和“冤枉”都可以在接下来的法律调查中求得答案。但是,他不愿等到那一天。

  据报道,佘祥林在得到潘余均自杀的消息后惋惜地说:“为了妻子,(我)蒙冤11年都坚持过来了”,“他为什么要做出这样的傻事……”“有事情完全可以跟调查组说清楚”。佘祥林几次面临死刑判决,但仍然坚持11年,因为他相信法律迟早会还他以清白。潘余均没有坚持,他选择了逃避。

  那么,一个执法者为什么不相信法律会洗清他自己认为的“冤枉”呢?这才是我们反思这个问题的关键。

  这个问题其实可以分两个方面看,一是在立法层面,法律规定中的某些空白无法实现对个人权利的全面保护,一些可能受到的侵害还处在法律规定的“真空地带”,比如在一个人进入司法调查程序被询问时,缺乏律师在场、全程录音录像等等十分有效的权利保障措施,导致刑讯逼供等现象的出现;二是在执法阶段,因为各种内部的或外部的原因,有现成的法律规定,但是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比如早就规定严禁刑讯逼供,但是,这样的规定在现实中被屡屡违反。

  立法空白和违法执法,对外人来说,或许“无知者无畏”,但对一个执法人员,耳濡目染,他对某些地方存在的弊端或许有更多的了解,这些弊端甚至更易摧毁他心中的信念。正如一个医生,他对某个不治之症的了解越多,或许会使他对未来的医疗失去信心。

  我们正在致力于建设法治社会,首先会要求公民认真学习法律,掌握法律,但同时,应该创造成熟的法治环境,在全体公民中树立起对法律的信心。法律能否起效,必须在社会中得到验证,看它能否达到了立法者预想的目的,看公民愿不愿意用它保护自己的权利。如果权大于法、执法者违法的事情屡屡出现,就会像大浪一样淘蚀着法治的堤岸,消融着公民对法制建设成果的信任。

  佘祥林案发展到今天,案件的逐步纠正、媒体报道的透明都标志着社会的进步。人们不会奢望法治社会在一夜之间建成,而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一个个个案的依法处理,都是在推动着中国的法治进程。但是如果用一个错案来纠正另一个错案,那就是法制进程的倒退,这是人们不希望看到的。而避免“以错纠错”的悲剧,路径只有一个:依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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