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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通警察的贼还是贼吗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8日08:44 南方都市报

  虚拟@现实之十年砍柴专栏

  成都火车站派出所部分警察长期和小偷结成一伙,在警察的默许下小偷肆无忌惮地行窃。此事被披露后舆论哗然。有人从铁路警察管理的特殊体制来分析警偷一体的原因,也有人说小偷得到警察的授权,就不能叫小偷了。

  铁路警察的特殊管理体制不能成为其容易违法犯罪的理由,因为铁路警察同样有执法权力,同样得遵循《人民警察法》,他们没有任何的特殊性。第二种分析说到点子上了,被授权的小偷确实不是普通的小偷,至于不叫小偷该叫什么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他们在成都火车站那个小环境里,通过支付一定的成本,取得了某种行政许可。

  公权力是通过法律和其他的正常方式授权的,哪怕是一个刚上岗的新警察,他同样取得了合法的执法权,因此他才能名正言顺地执行公务。在成都火车站里面,那些停留在法律文本上看起来摸不着的公权力,此时变成了可以触摸感知的东西。警察通过授权能够用强制手段维持秩序、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可以简单地说,在这个小环境里,每一个警察就代表公权力。那么警察一旦不打击违法犯罪,反而出租了或者说出售了这种权力而牟取利益,那么小偷的行为确实不能说是纯粹的偷窃了。

  偷窃是通过非法方式窃取公私财物据为己有,偷窃行为的构成得有两个要件:一是它伤害了别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它被公权力严格禁止并可以追究法律责任。而在成都火车站,偷窃行为只具备伤害他人的要件,因为偷窃者通过出钱购买了特许权,用某位先生的“血酬定律”的理论分析,这些小偷们(还是沿用习惯的叫法,好在小偷并非一个法律上的名词)购买到“合法伤害权”。

  这种“合法伤害权”一段时间内在成都火车站已形成了稳定的模式和行情,如进到车站行窃先要向值班警察交纳“入场费”,这笔费用可看成风险金,许多特许行业都有此类入门必付的费用,不管接下来小偷是否得手,这笔钱都得出,那么支付了风险金的小偷自然有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压力。得手后根据偷窃的钱财多少和警察分成,这可以看成合伙人对红利的分配。如此看来,在很长时间内,成都火车站的警察和小偷是在合伙做买卖,小偷用技术入股,警察用手中的公权力入股。他们的股本、责任、经营管理方式以及收益分配已经规定得清清楚楚。有了特许经营权,小偷行窃时能不理直气壮吗?

  这些小偷现在被捉拿归案了,当他们的行为被法律追究责任时,他们大概会感觉到很委屈,自己已经掏了不少的钱买到了行窃的权利,凭什么还要判我的刑?尽管这种购买方式是非法的,但人家买的公权力是货真价实的,至于警察应不应该出卖公权力,那是掌握公权力者内部的事情,你们为什么没管好这些警察?这也是同一案中,往往行贿者所负的法律责任比受贿者轻的缘故。同时,一部分警察没有征得向他授权的上级部门的同意,而是私自出卖许可权,当然应该被追究法律责任。

  掌握一定公权力的人,大概都面临着私自出卖公权力的诱惑,因为这种出卖的物品不属于自己,而收益却是自己的,这大概是世上最好的买卖。我们必须承认这种现实,真正让公权力的运行透明公开,能被有效监督,使有权者不敢卖,不能卖,即使斗胆卖了也风险极大。而不是简单地树立道德楷模,企图以道德教化来管理好手握公权力的人。

  (作者系《法制日报》记者)

  本版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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