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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提前介入有利于监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8日08:44 南方都市报

  法的精神之王琳专栏

  北京检方近日提前介入到四川原副省长李达昌涉嫌滥用职权一案,有专家对此表示质疑。中国政法大学裴广川教授认为,提前介入“从法律上没有明确依据,侦查权和起诉权本身在法律设计上就是分离的,起诉部门提前介入不利于对案件的监督。”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会会长陈光中也质疑提前介入将使“案件质量难以保证”。

  其实不独李达昌案,近日来备受关注的蔡豪文涉嫌挪用公款赌博案、辽宁人大代表侯建军涉嫌故意杀人罪案中,都有“提前介入”的检方身影。在实践中,检方并不避讳“提前介入”,有些地区在“检察引导侦查”的试验上甚至走得更远。学术界的争议并不令人惊奇,以“侦诉分离”来否认提前介入,未免误读了检察权的法律监督属性。

  现代司法的标志是控审分立,即控诉机关从依附于审判机关的从属地位中获得独立。而在警检关系上,与我国法律体系有更多渊源的大陆法系国家多奉行“警检一体化”。英美法系国家虽警、检分设,但在刑事诉讼中,警察与检察官却也是同一战壕的战友。可见,无论警检是一体,还是分立,它们均属控诉机关。虽然它们在承担共同的控诉职能中也各有其分工,但在“控辩审”的三角结构中它们均属共同的一方。

  我们也的确有过忽视司法规律,混淆侦、诉、审职能的历史教训。随着刑事司法现代化步伐的加快,尤其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正以后,我们更多地认识到公、检、法三机关的独立价值,在司法理念上也开始转向追求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控、辩、审三角结构模式”得到初步确立,侦查、检察与审判之间的关系得到进一步厘清。当然,我国的检察机关还被赋予了法律监督职能,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又有着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从控诉的角度来说,侦查与检察有着共同的诉讼追求,是相互配合的关系;从监督的角度来说,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又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提前介入”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正是基于检察机关在诉讼中的这种双重身份而决定的。

  “提前介入”有利于司法资源的节约,司法效率的提高,并能有效确保控诉职能的实现。因为检察官介入到侦查活动中后,增加了其亲历性,有助于更完整地了解案情,熟悉案情。侦查和检控是两种不同的职能,侦查人员和检察官也各有其职业属性。相比较而言,检察官更注重于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而侦查人员则更偏重于找寻真凶或早日破案。为使案件在侦查阶段不至于被煮成一锅夹生饭,同时也为了确保侦查活动能在合法的轨道中运行,不少国家都有“检察指挥侦查”或“检察引导侦查”的司法原则。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在看国外的司法新闻时,向公共传媒披露案件进展的往往是检察官,而不是警官的原因。近年来,一些地区于“检察引导侦查”的实践上累积了不少经验。可以预料,检察“提前介入”侦查的深度和广度还将随着刑事司法改革的推进而得到加强。

  当然,“提前介入”更重要的目的还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对侦查活动的监督,而并非是对监督职责的背离。侦查监督的内容就是要监督侦查机关的刑事侦查活动是否具备合法性,不“介入”到侦查活动中去,怎么能知道侦查人员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有没有违法行为呢?过去,检察机关的监督途径主要是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而这两种静态的监督在实践中往往容易导致监督的虚置,因为侦查机关的违法活动通常并不会在案卷中直接反映。如果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侦查已经终结,这时的监督已属事后监督,更难发现问题。检察“提前介入”侦查,是将过去的静态监督转换成了动态监督,将事后监督提到事前监督,因而监督更富有实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属性也能得到真正的彰显。

  (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讲师)

  本版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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