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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中院一庭副庭长炮制“鸳鸯判决书”昨受审(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8日09:46 武汉晚报
荆州中院一庭副庭长炮制“鸳鸯判决书”昨受审(图)
  在审理一宗民事案件后,法官给原告、被告的同一文号的《民事判决书》,居然出现了多处不相同的内容,将对原告有利的送给了原告,对被告有利的送给了被告。

  昨日,这份“鸳鸯判决书”的始作俑者——荆州中院原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审判员陈新华受审。荆州中院还有原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刘宏喜、副庭长陈时中,前后两任审判员钱振华、周琳因贪污和受贿罪一同受审。

  昨天的庭审从上午8时30分开始,是在位于仙桃市的省高级人民法院汉江中院进行。

  武汉、荆州、宜昌等地新闻单位的多名记者赶到仙桃关注此案。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是此次审理的公诉机关。汉江分院代理检察员张天民和杨波宣读起诉书,对5名被告涉嫌犯罪的事实进行指控。除了炮制“鸳鸯判决书”以外,这几个昔日的法官还有其他许多“吃黑”及贪污的行为。

  “鸳鸯判决书”的来历

  检察机关对陈新华指控的第一项罪名是民事枉法裁判罪。

  2001年7月,被告人陈新华担任审判长,重新组成合议庭,对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原告科发宾馆诉被告段平承包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审理,9月17日合议庭进行了评议,10月17日提交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

  同年11月15日,被告人陈新华草拟了(2001)荆法经三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主管副院长杨先才于同月19日签发。原告法定代表人杜元柏为讨好陈新华,许诺将在建的桑拿部给陈新华的情妇陈某承包,但杜未兑现。此案被告段平也多次找陈做工作。

  陈新华为徇私情,隐瞒该案判决书拟稿已经副院长签发的事实,于2002年2月10日组织合议庭进行了第二次合议,评议的结论意见与杨先才副院长签发的判决书相比,缺少了“被告赔偿原告设备损失费2万元、衣物损失1000元”的判项,增加了“原、被告间给付内容相互冲抵后,原告应该返还被告押金155766.68元”的判项。

  此后,被告人陈新华将杨先才副院长签发的判决书原稿的拟稿时间和判决时间改为2002年11月15日,打印后收存。又按第二次合议的结论打印了同案号,同判决时间而判决不同的判决书,将两次打印的判决书混在一起,一并加盖了荆州中级人民法院的院章。

  2003年12月,陈新华将有利于原告的判决书送给原告法定代表人杜元柏,将有利于被告的判决书送给被告段平。

  2004年,原告法定代表人杜元柏在上诉过程中发现了原被告所持判决书有差别的事实,写了一张“陈新华一案两判,枉法裁判”的标语挂在自己车上,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去年6月4日,陈新华等人已经被开除公职。

  “鸳鸯判决书”的败露

  发现此“鸳鸯判决书”的杜某,昨天作为证人在法庭发表证言。庭审结束后,杜某向记者介绍了发现“鸳鸯判决书”的经过,他说,在那场持续了5年之久的马拉松式官司中,他没给陈新华送过礼品和现金,但他承认,有好几次请陈新华吃过饭。

  据他介绍,发现判决书中的蹊跷纯属偶然。他说,虽然上诉时,他隐隐感觉判决书有问题,但具体是什么问题也只能是猜测,他没见过被告的判决书。巧合的是,他和被告代理人是同学,这才拿到了被告的判决书,两相比较,发现了问题。

  陈新华辩称“工作失误”

  在昨天的庭审过程中,精通法律、曾经身为法官的陈新华对检察机关指控的“枉法裁判”不予认罪。他认为是自己“工作失误”。由于“工作不慎将两份判决书中的弄出了差错”。至于关于情妇的事,陈新华称原告杜某最终也没有将桑拿部承包给情妇陈某。

  陈新华的辩护律师当庭提出质疑,认为“情妇”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希望这样的字眼在以后正式的法律文书中不要出现。

  涉嫌贪污罪2002年上半年,陈新华在办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简称华融公司)申请执行沙市裕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款案中,裁定查封裕丰房地产公司13套在建商品房,“变卖后所得款项50万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2002年10月的一天,陈新华将13套房子以50万元卖给华融公司肖华本人,并开具盖有经三庭公章的收条,收取肖华交来的50万元现金。

  被告人陈新华将其中的10万元给其子,将剩下的40万元电汇到华融公司。

  为将10万元侵吞,陈新华对华融公司谎称10万元不能执行,又制作了一份同文号同时间,但内容是“变卖后所得价款40万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民事裁定书,并加盖院章后交给华融公司经理杜开淼了结此案。1999年11月底,被告人刘宏喜、陈新华、陈时中、周琳以买保险的名义私分庭内“小金库”公款16万元,其中刘宏喜分得5万元、陈新华分得5万元、陈时中分得4万元、周琳分得2万元。2003年11月,被告人刘宏喜、陈新华、钱振华以买保险的名义私分庭内“小金库”公款6万元,三人各分得2万元。2004年1月,被告人刘宏喜、陈新华、钱振华以发奖金的名义私分庭内“小金库”3万元,三人各分得1万元。2004年7月初,被告人刘宏喜将虚开的2张汽车修理发票共计金额7400元交给本庭内勤钱振华,冲抵其在钱保管的“小金库”中的借款7000元,钱振华按照刘的要求,从“小金库”中再支付给刘宏喜400元

  涉嫌受贿罪2000年12月,被告人陈新华在执行荆州市石油公司与中建三局建筑合同纠纷案中,收受荆州市石油公司经理黄贵元所送现金1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2001年11月至2002年2月间,被告人陈新华在审理荆州金隆集团与沙市裕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债务纠纷案中,收受荆州金隆集团总经理宋述勇所送价值为88740元的商品房一套,并为其谋取利益。2002年底,被告人陈新华在审理荆州市轻工物资供销公司破产案件中,收受债权人范常龙所送现金1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2003年5月,被告人陈新华在审理荆州市新华印刷厂破产案件中,帮助该厂的债权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收回3万元补偿费后,收受华融公司现金2.5万元,并将其中1万元分给该庭书记员伍某。2003年7月,被告人陈新华受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经理杜开淼的请托,要本庭书记员伍某开具经三庭收“诉讼活动费”5.3万元的收据。

  尔后,杜开淼持该收据在荆州水泥厂收取应付给华融公司的补偿费5.3万元后,将1万元送给陈新华。陈新华得款后将其中5000元分给伍某。2003年5月至7月,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在办理荆州市毛巾厂破产案件过程中,被告人刘宏喜先后2次收受江陵县郝穴镇个体老板许伦文、许伦武两兄弟通过颜某所送现金2万元,并将其谋取利益。

  法院将择日宣判

  庭审结束后,检察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被告人陈新华身为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法律做枉法裁判,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9条第二款、第382条第一款、第385条第一款,应当以民事枉法裁判罪、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宏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分别触犯了《刑法》第382条第一款、第385条第一款,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时中、钱振华、周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第一款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昨天汉江中级法院的审判长没有当庭宣判,法院方面表示将择日宣判。

  (文图/记者 蔡早勤 通讯员 段毕华)(来源:武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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