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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灌辣椒水涂抹芥末油 唐山两民警刑讯逼供获罪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8日10:29 荆楚网-楚天金报

  荆楚网(楚天金报)据《中国青年报》报道26日,备受关注的河北唐山“7·12”民警刑讯逼供案(楚天金报曾作报道)一审公开宣判,原唐山市公安局南堡开发区分局局长王建军、副局长杨策被判犯刑讯逼供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2002年7月12日凌晨2时许,唐山市民郭某夫妇在家中被人打致重伤。南堡开发区分局将时任冀东监狱二支队政治部主任的李久明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并于案发当晚,在李家搜出钢珠手枪一支。2002年7月16日,李久明被刑拘。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7月21日上午,南堡分局办案人员经唐山市刑警支队一大队大队长聂晓东同意,将李久明提至该大队三楼办公室讯问。因李久明坚称自己无罪,聂晓东示意使用磁性手摇电话机对李久明进行电击。南堡分局局长王建军、副局长杨策组织几名警察,让李久明坐在地上,用4把木椅将其挤在中间,将手摇电话机导线拴在李久明的脚趾和手指上,轮流摇动电话机进行电击逼取口供。李久明痛得大声喊叫,警察就用抹布堵住他的嘴。7月21日夜,李久明受刑不过,承认“7·12”案系其所为。因所叙述情节与现场出入较大,李久明又多次被电击。

  2002年8月26日晚,王建军、杨策等人将李久明提到玉田县刑警大队一楼审讯室,继续讯问。王建军、杨策强行给李久明灌辣椒水、方便面调料、抹芥末油,并一次连续灌李久明10多瓶矿泉水,打其耳光。

  2003年11月26日,唐山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李久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李提出上诉。2004年8月11日,河北省高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在此期间,“7·12”案出现戏剧性变化。河北警方接到温州警方协查通报,温州市瓯海公安分局看守所在押人员蔡明新供诉出“惊天秘密”,蔡称自己曾在2002年7月12日凌晨闯入冀东监狱家属区郭某家中抢劫伤人。蔡明新的供述被查证属实。2004年11月26日,李久明被无罪释放。与此同时,唐山市7名民警因涉嫌参与刑讯逼供罪被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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