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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治右足残左腿"案终审患者胜诉获赔12万(组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8日11:15 东方网
  东方网5月28日消息: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广西“治右足残左腿”一案,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再审判决,由广西某医疗机构赔偿给患者赵淑媛医疗费、残疾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总计人民币12万多元。

  这起案件共经过4次判决。在“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与“医学专家权威著作”两个“权威”面前,从第三次判决起,法院经过认真分析,理性地选择了后者,由此打破了医患双方官司,长期以来胜算由医疗鉴定结论维系的“铁板”,一时引起社会普遍关注。

  七级伤残的受害者赵淑媛现年45岁,广西冶金建设公司退休职工。法院审理查明,赵淑媛因右足跟部反复渗液半年,经广西某医疗机构检查,拟诊为右跟骨慢性骨髓炎、右跟部慢性溃疡。赵淑媛于1999年10月26日入住该院骨科治疗。

  医院经会诊讨论后,决定为患者赵淑媛施行“交腿皮瓣移植术”。赵淑媛于术后第一天,感觉左小腿取皮处疼痛,次日左小肢麻木,左小腿肿胀。医院诊断赵淑媛为骨筋膜室综合征,即进行相应处理。后赵淑媛左小腿肿胀、疼痛逐渐缓和,但小腿麻木,感觉及运动功能无恢复。同年11月30日,该医院为其施行皮瓣断蒂术。手术中发现赵淑媛“左小腿供皮区腓肠肌、比目鱼肌部分坏死”,医院随即即予以清除坏死组织。患者赵淑媛遂申请医疗事故鉴定。该医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不属医疗责任、技术事故”的最终鉴定。赵淑媛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广西某医疗机构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

  一审审理过程中,赵淑媛申请伤残鉴定,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法医室鉴定:患者赵淑媛的伤残为七级。

  一审法院判定广西某医疗机构对本案承担40%的过错赔偿责任。赵淑媛不服而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该医院技术鉴定委员会所做的鉴定结论具有终极性、权威性,于2002年4月24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后,患者赵淑媛仍不服,遂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后,于2004年7月8日依法提起抗诉。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认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可以作为一种证据,但不能成为法院的定案依据。同时,该鉴定结论认定不存在医疗事故的依据是“骨筋膜室综合征是罕见的并发症,其产生的根本原因与个体差异有极大关系”,该认定与有关医学理论和实践相悖,亦与该鉴定结论本身提到的“此时若再进一步切开减压,切断移植皮瓣或许可以避免”的说法自相矛盾。而且,该鉴定结论认为“此时若再进一步切开减压,切断移植皮瓣或许可以避免,但右足跟移植皮瓣必然不能存活、手术失败。医务人员是从病员身体立场出发,想方设法用综合措施以求保存移植皮瓣手术成功”,换言之,就是牺牲患者赵淑媛的健全左腿来换取右足跟的小手术的成功,这实属舍本取末。

  鉴于此,法院对该医疗鉴定结论不予采信,而是采用了著名医学权威著作《黄家驷外科学》有关“骨筋膜室综合征”的相关论述,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法院认为当患者赵淑媛左小腿出现骨筋膜室综合征时,广西某医疗机构没有按照处置骨筋膜室综合征的要求,及时对赵淑媛左小腿采取有效的减压手术,贻误了治疗时机,造成左腿供皮区坏死,左胫、腓总神经损伤等,致使其左小腿七级伤残,广西某医疗机构应为自已的过错医疗行为负全部赔偿责任。2004年12月15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医患纠纷再审抗诉案作出判决,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由广西某医疗机构赔偿给患者赵淑媛医疗费、残疾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总计人民币12万多元。但广西某医疗机构不服判决,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经过认真调查、论证,认为原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广西某医疗机构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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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稿:彭蠡

  作者:王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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