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伸思考:裸照争议源在法律暧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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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8日15:24 东方网 | |||
id=fontzoom> 5月15日一大早,国内著名论坛“天涯”上热闹非凡,滚滚人潮全都涌向这个帖子——“自拍秀朋友镜头里的流氓燕”。原来,在网民中知名度很高的流氓燕,发布了清晰的半裸照,一时引来好事者众。 由于我国法律目前没有明文规定拍摄裸体照片违法,公民“法无禁止皆可为”,“流氓燕”要拍裸照,既然不是刑罚的行为,也不是行政处罚的对象。就“流氓燕”的裸照而言,只要不公之于众,就是个人隐私, 可是,“流氓燕”却将自己的裸照贴在了网上,她单纯的个人行为,也就随着网络的传播而成了社会行为。因此,“流氓燕”就要为其行为承担社会责任,包括社会压力、道德评价以及法律责任等。 而事实也是如此,网民关于“流氓燕”的褒贬以及侮辱已经让其感到“置于死地”的压力。但网民关于她在网上贴裸照是属色情抑或艺术的争议,则是法律层面的讨论,而争议之“火”其实凸露出的是我国法律对于“个人裸照上网传播是否属于淫秽物品”的“暧昧”。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具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那么“流氓燕”的裸照是不是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这要依法由相关部门来认定。这样就产生一种后果,即对于一般公民来说,我国关于淫秽物品的法律规定是含糊不清的,这就让人容易堕入违法的陷阱;而对于执法机关来说,这种法律规定的不明确,并不利于网络扫黄。 从“木子美”日记在网上走“红”,到“流氓燕”裸照上网欲将“流氓进行到底”,我们有法律的规定,却总不能在这样的事件中看到法律的力量,这难道还不能让有关部门警醒吗? 掌门人语:“艺术”本来就是一个可以扯皮的概念,还不如引入“三级制”来得干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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