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一位股民叫板清华同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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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8日23:49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5月27日,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振东告诉记者,他已接受袁女士的委托,起诉清华同方的大股东北京清华大学企业集团(下简称清华控股)、江西清华科技集团公司、北京首创创业集团等5个非流通股股东违反《公司法》,起诉状将于近日递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清华同方是中国证监会确立的首批4家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公司之一,据其5月11日公布的补偿方案,清华控股等5个非流通股股东拟向流通股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作为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的对价(相当于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3.56股的对价)。 而据最新消息,在5月26日的清华同方“股权分置改革投资者沟通会”上,清华控股董事长荣泳霖与要求进一步让利的流通股股东们对话时表示:“方案没有更改的余地。”沟通会变成了“吵架会”。 “这样的补偿方案有点类似购物返券,与流通股股东曾付出的成本不成比例,对照大股东的实际购股成本,袁女士当然不会满意。”王振东律师说。 更重要的是,袁女士认为非流通股股东严重违法。据了解,袁女士于2001年5月起在南方证券郑州伊河路营业部陆续买入清华同方发行的流通股550股,成为清华同方的股东。 而清华同方的5个非流通股股东们,在1997年4月30日首次公开募集成立发布招股说明书时,实际平均认购价为1.5377元/股,但是,该次发行中社会公众的认购价为8.28元/股。 袁女士认为,这次公开募集设立清华同方(本案第三人),系同次发行股票,非流通股股东未按8.28元/股的公众发行价格购买,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也就是说,非流通股股东违背了《公司法》关于同股同价、同权、同利的规定。 正基于此,袁女士要求清华控股等5家被告支付原始认购差价和对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其向清华同方补缴股票差价46319.601万元,并承担连带责任。记者栾晓龙责任编辑:陈要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