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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与小偷的“似与不似”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9日01:19 红网

  近日有人以《贪官和小偷的十大“相似”》为题撰文,称贪官与小偷嗜好相似、“胃口”相似、“作业环境”相似(都在暗中)、“作业持续性”相似(都容易上瘾)、生理特征相似(都有三只手)、“侥幸”心理相似、人格个性相似(都是双重人格)、承担风险相似、“视力”相似(都是鼠目寸光)、落得下场相似,云云。(5月27日《人民网》)

  说贪官跟小偷是一路货色,这话本来没什么不对。但是,贪官是“国之大盗”,是“高级”小偷,与穿门入户的“梁上君子”相比,还是有所区别的。用“法言法语”来说,小偷犯的是“盗窃罪”,贪官犯的“贪污罪”。现代刑法理论表明,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制度和公共财物所有权。小偷只是偷点财物而已,而贪官呢,除了把公共财物装入自己腰包以外,损害的还有国家工作人员的清誉。这样看来,贪官造成的危害要比小偷严重得多。

  可令人不解的是,刑法中对“小偷”处罚却远比对“贪官”的处罚要严厉得多。在盗窃罪的量刑方面,全国虽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但一般省市是以500元作为定罪起点,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省份,起点也不过1000元。而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构成贪污罪的“起步价”却是5000元,比盗窃罪高出五至十倍。这还不算,有的地方还规定了贪污5万元以下不立案的“土政策”,对“贪官”网开一面。在“新中国成立以来查处的最大卖官案”黑龙江省绥化市原市委书记马德腐败案中,有265名官员被牵涉。而当地纪检委却提出“要贯彻抓大放小”,具体做法就是:涉案金额5万元以下的干部不予追究。据绥化市法院的一位法官透露:5万元底线只是针对一般的干部,“有来头”的干部则享受10万元的底线待遇!

  我国刑法的原则之一就是罪刑相适应原则,即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犯罪严重的,就应当重判,犯罪较轻的,就应当轻判,做到罚当其罪。“贪官”贪10万元居然还能“放”一马,而“小偷”偷500元就该投入监牢。单就这一点说,能说贪官跟小偷还有“相似”之处吗?

  庄子早就说过这样的话:“彼窃钩者诛,窃国者为诸侯”,意思是那些偷窃腰带环钩之类小东西的人受到刑戮和杀害,而窃夺了整个国家的人却成为诸侯。贪官与小偷的“不相似”,恰恰为庄子的这句名言作了“现代版”的注释。贪官和小偷既然有十大“相似”之处,为了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在定罪量刑的当口,也不该对小偷“锱铢必较”,对贪官却“宽大无边”才是。(稿源:红网)(作者:王威)(编辑:杨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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