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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性采访:不能以违法的手段对抗违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9日01:19 红网

  北京电视台“7日7频道”栏目最近因一起偷拍的批评报道被推上被告席,原告认为“记者没有亮明身份,采取偷拍手段,并在后期制作中保留对己不利的片段”。从而再一次引发“偷拍”到底能不能作为新闻报道手段的争论(《京华时报》5月28日)。

  作为隐性采访手段的暗访与偷拍常常涉及到新闻记者的职业操守与事实揭露、言论自由与舆论监督的悖论。无论是舆论监督的楷模《焦点访谈》还是一些地方台的法制类栏目,其偷拍的批评报道由于深入事实,往往给富有正义感的民众一种酣畅淋漓、大快人心的感受,观众爱看,电台收视率也攀升。近年来,随着新闻舆论监督作用的不断增强,隐性采访这一方式逐渐被各新闻媒介所运用,尤其是新型电子设备的出现,更为电视记者进行隐性采访打开了方便之门。但正是记者这种隐姓埋名、设套取真实的“采访”,不可避免会造成对他人权利或自由的侵犯、干涉、和滋扰。前有2000年《海峡都市报》记者暗访某酒店招致名誉权案件并且败诉案,现今北京电视台也被推上被告席。记者们“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做法带来一系列法律上的权益冲突,

  无论被暗访者是不是违法行为人(单位),他们都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比如隐私权、肖像权或者商业信誉、商业秘密。新闻记者不享有行政、司法等国家公务人员的特权去揭露、查处违法行为,对于后者被揭露者有容忍的义务。记者的社会责任感应该是根据可靠的事实予以客观的报道,固然客观环境和采访对象给采访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但就像密探侦察不到情报不能责怪被侦察对象太狡猾一样,媒体用公开的方法采访受到阻挠,只能说是自己的采访水平、职业能力不够,为了追求生动和“铁证如山”的效应,在未经采访对象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偷怕、暗访,以此手段获得的相关信息,无疑是以侵犯他人名誉或信誉为前提的。

  新闻隐性采访还会引起对公民言论自由的侵犯。作为舆论监督的喉舌,采访是新闻媒介满足人民的知情权和代表人民更好地行使舆论监督的一种手段。可是在隐性采访中,记者通常隐姓埋名又不告知对方采访目的,被采访对象不知不觉中“上套”,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表达了自己的观点,至于他们愿不愿意表达或在多大范围内通过什么方式表达都被忽视或侵犯了,这无疑是对他们宪法权利言论自由的侵犯。

  一个公民或者企业违反了法律规定,按照法治原则要求,对其进行处罚时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在媒介发达、网络自由的当今,一个批评性的报道可能毁了一个人或毁掉一个企业,可是隐形采访中对被采访者没有进行任何程序上的声明,本案中原告就声称被告“不尊重被采访者的申辩权利”。相比较之下,英国独立电视台委员会在为全英商业电视机构制定的《节目标准》中明确规定:“在使用隐蔽麦克风和隐蔽摄像机时必须符合程序化规范”,并对隐形采访作了若干限制,例如,必须获得持牌人的最高节目负责人等的明确同意。反观我国的新闻媒介机构,只有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栏目给自己确定了基本信条:无论如何,秘密调查都是一种欺骗。新闻不是欺骗的通行证,我们不能以目的正当为由而不择手段。

  隐形采访往往还会带来“蝴蝶效应”,比如诱导舆论倾向,给一些办案的法官带来先入为主的偏见和舆论压力等。《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规定“要通过合法和正当的手段获取新闻,尊重被采访者的声明和正当要求”。该规定前提自然是记者应该公开采访,不然何来尊重被采访者的声明呢?所以,笔者认为,记者在勇担社会责任、权衡利弊的同时,应该树立依法行事的模范,在法制的轨道内检讨自己的责任。(稿源:红网)(作者:夏青文)(编辑:杨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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