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相关条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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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9日05:20 成都日报 |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19、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 法律责任:根据《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工程造价5%-20%罚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 20、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后,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或改变建筑外形立面的。 法律责任:根据《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2项规定,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期限内不拆除的,可由城市管理部门予以强制拆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