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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成果特殊贡献有了量化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9日05:20 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什么样的科技成果才算是“有创造性的、重大的研究成果”?“产生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量化标准究竟是多少?近日,我省科技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由省科技厅第5次办公会议通过,首次对两大核心科技奖项———“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四川省科技进步奖”的奖励评审标准、申报事项等,作出了极具操作性的规定。

  只搞行政管理 不得候选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出台,为全省筛选含金量最高的科研成果提供了政策指导和实施依据,利于把有限的奖励经费花在“刀刃”上。

  实施细则规定,四川省科学技术奖是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个人或组织的荣誉。在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行政管理、组织领导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单位。

  巨大经济效益 各有标准

  对于“在加速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作出巨大贡献,产生了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直接实施者”,实施细则给出了标准:候选人应是国家科技奖励或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科技奖励的科技开发或转化项目的主要组织者或实施者。在省内取得重大的经济社会效益,对推动产业发展起到了带头、示范作用,企业或产品有发展前景,经济效益以评选办法规定的工业类年新增利税3000万元、农业类实现年增产值3亿元(其中粮食类实现年新增产量1亿公斤)为基本条件。

  50万奖“杰出” 两年一次

  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由省科学技术厅向省委、省政府报告批准,由省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奖金数额为50万元,每两年评选一次。省科技厅对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获奖人选、项目及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请省政府批准,由省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每年评选一次,奖金数额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公布。

  推荐落选项目 最多两次

  经评审未授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如果其完成的项目或工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推荐,但推荐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据悉,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省长担任,委员每届任期一年;四川科技进步奖评选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委员每届任期三年。本报记者何晓蓉

  四个标准判定重大成果特殊贡献

  “在科学技术前沿领域和科学技术发展等方面有创造性的、重大的研究成果,对推动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作出突出的、特殊贡献的人员”的具体判定标准主要有四个方面:

  首先,候选人必须是国家科技奖励或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主研人员;

  其次,依据其在科研活动中取得的研究、开发成果的数量及质量;

  第三,候选人在本学科或行业的地位和影响,以其发表论文、专著数量,被同行引用、应用,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讲学等来衡量;

  第四,候选人对推动学科和行业的发展,以国内外对其学术、成果价值的公开评价来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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