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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赠券延用遭拒 获赔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9日06:45 人民网-江南时报

  本报通讯员 栖文 报道 日前,栖霞法院协调处理了一件因消费赠券而引起的赔偿案。

  原告王某诉称于2003年4月荣获某报竞猜活动二等奖,奖品为2000元本区饭店“消费赠券”(使用截止时间为2003年6月1日)。原告王某于2003年5月11日下午6时许,携亲友持该“消费赠券”至某饭店用餐,因“非典”原因饭店已对外停止营业,且停用“消费赠券”。次日下午4时左右,王某去饭店找有关领导询问解决此事,该店副经理接待了王某,称“消费赠券”可以延用。后饭店副经理称该店总经理不同意继续使用剩余赠券,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违约责任,偿付人币800元,赔偿其他损失200元、精神损失1000元,并向原告赔礼道歉。

  经栖霞法院协调,该饭店同意王某继续在其饭店消费800元,王某放弃了其他诉讼请求。

  《江南时报》 (2005年05月29日 第十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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