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水货手机”失窃 通讯市场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9日06:45 人民网-江南时报

  在通讯市场租柜台销售“水货手机”,结果遭盗贼洗劫。为挽回损失,业主将该通讯市场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全部损失。日前,南京市玄武区法院审结了此案。

  据原告郑先生诉称,2003年12月30日,他与南京某通讯产品交易市场签订了一份市场租赁合同,承租该市场A16号包间,销售手机,期限为一年。合同签订后,郑先生按约定交纳了年租金17500元,综合管理费(保安、物业管理等)17500元,同时交纳保证金4000元。郑先生说,去年11月23日下午5点30分,他的合伙人李某将包间内31部价值3.4万余元的手机清点完毕后,用报纸包好锁进柜台,下班回家。次日上午8点40分,李某上班时发现,包间柜台玻璃被撬,存放在柜台内的17部新手机和14部二手机全部被盗。报警后,公安局刑警大队勘察现场后,立案侦查,该案目前尚未侦破。

  郑先生据此认为,通讯市场疏于职守造成了自己的经济损失,理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自己的损失。在多次向该通讯市场索赔未果后,他将该市场告到玄武区法院,索赔3.4万余元。

  法庭审查时,通讯市场辩称,本案应先等刑事案件侦查结束后,再谈民事赔偿。在案情不明的情况下,通讯市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失窃手机都是“水货”和翻新机。郑先生在市场上销售“水货手机”,是违法的,不应受到法律保护。通讯市场请求法院驳回郑先生的诉讼请求。

  郑先生也承认自己报失的17部新手机全是“水货机”或“克隆机”。而14部二手机中,则只有两部是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登记了原机主姓名的。

  在经过近3个小时的庭审后,法院首先确定市场作为出租方,既然提供保安和物业管理服务,并收取了费用,就应该对存放于市场内的财产负有安全保卫义务。但在确定损失数额时,法院认为,由于郑先生拿不出那17部“水货”手机的进货发票、完税证明和进网许可证,而且,郑先生提供的现有证据也有相互矛盾的地方,至于郑先生另外主张14部二手手机被盗,因其中12部手机未按政府有关部门特种行业经营要求进行登记,也因“举证不充分”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

  最后,法院根据现有证据认为原、被告都有责任,认定郑先生当天被盗的损失为两部总价值为630元的二手手机,判决通讯市场赔偿其损失441元。

  本报记者 殷文静 通讯员 玄法

  《江南时报》 (2005年05月29日 第十一版)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缤 纷 专 题
周 杰 伦
无与伦比时代先锋
Beyond
Beyond激情酷铃
图铃狂搜:
更多专题 缤纷俱乐部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