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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给局长送“好处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9日08:57 东方网-劳动报

  本报讯据新京报消息,5月27日上午9时30分,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公司(原陕西省农电管理局)系统多名厅、处级领导受贿特大窝案,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李菊萍等6人分别被判处15年至1年有期徒刑,并有多人被处罚金,其中包括一名介绍贿赂的女服务员。本案影响巨大,案件涉案人员较多,其中包括2名副厅级、3名处级干部在内的6名被告,法院为此分别组成3个合议庭,对6个案件分别进行了审理,宣判时同时进行。

  据了解,宣判受贿罪的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公司(原陕西省农电管理局)系统领导中,大多牵扯到手中的建设项目。

  1999年6月至2000年3月,李菊萍在任陕西省农电管理局财务处处长期间,以省农电管理局在西安市一银行办事处存款1.2亿余元的方式,为该省一房地产公司解决贷款问题。该公司先后送给李菊萍共计200万元表示感谢。至2003年5月,李菊萍共计收受337万元“好处费”。

  2003年底,榆林供电局决定为本局职工建设三栋住宅楼,由该局所属的阳光地产公司具体负责招投标。榆林一建设公司业务经理马某为使本公司能承揽该工程,找到时任阳光地产公司经理张新林,二人商定由张新林通过榆林供电局党委书记高治云做局长刘文强的工作,为表示对张新林及高治云的感谢,马某先后交给张新林好处费共68万元。张新林于去年4月4日向高治云在农行的个人账户存入30万元。

  2003年5月,服务员张惠霞在陪护省农电局财务处长李菊萍治病期间,受府谷县某公司书记杜某的委托,向李菊萍催要府谷县农电公司下余的网改资金。张惠霞即在杜某与李菊萍之间主动进行沟通、撮合,并向杜提出事成后给李菊萍50万元好处费的条件。为感谢张惠霞,李菊萍将其中20万元送给张惠霞。张惠霞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介绍贿赂罪。(来源: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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