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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刑讯逼供何需再“试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9日09:48 南方都市报

  法的精神之高一飞专栏

  2005年5月,实行“律师在场、录音及录像”制度的“三项侦查讯问试验项目”课题实验在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与河南省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作为试点,规定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可以”要求律师在场,或者对讯问全程进行录音、录像。目的是为了“提出适合中国情况遏止刑讯逼供的方法”。这让人感到,“三项侦查讯问试验项目”是一项了不得的司法改革大工程,其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论证将是重大的难题。但实际情况并不如此。

  司法改革整体上可以分为司法体制改革和司法程序的改革。对司法体制的改革,被概括为针对三个方面的改革:司法的行政化、地方化、非职业化。这三个方面的改革,牵涉到政治体制、组织体制、机构设置等复杂的问题,改革会牵一发而动全身,没有党中央、全国人大在政治体制上的全局性的统一部署,难以完成。

  但是,部分程序性问题就要相对简单得多。就讯问方式而言,与是否行政化、地方化、非职业化虽然有一定的关系,但程序外的因素,在程序完善与否的情况下是同样存在的,就像人的身体,不能说在打预防针和不打预防针的情况下反正都不能彻底预防某种疾病,就干脆不打预防针了。因此,我们没有必要等到司法体制都完善了,才进行司法程序的改革。

  在实验中,“试验的三项讯问制度”和“正常的讯问制度”进行有关侦查讯问的对比。我们且看这个实验针对的目标是什么。一是对被讯问者。“被讯问时律师在场和全程录像让他感到面对审讯自己的民警时心里没那么紧张了。”这不是废话吗?三项实验就是针对保护人权的,有点常识的人都知道,有一个自己请的律师在场,而且有录音录像,当然能使被讯问者心里更有安全感。

  二是对侦查人员。“在试验初期,一些侦查人员对律师在场存有顾虑。顾虑主要来自于侦查人员对律师存在的抵触心理,认为律师是为犯罪嫌疑人服务的,与讯问工作对立。”“经过一段时间的试验之后,侦查人员逐渐意识到,律师见证讯问过程具有积极的意义。”对侦查人员而言,三项实验是一种监督和约束,不可能更轻松,但一项侦查制度的确立显然不能以侦查人员是否接受为标准。

  讯问制度改革真正的阻力来自于司法观念的惯性,即在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问题上,是否愿意把保护人权放在第一位。具体来说,就是在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两者存在两难矛盾的前提下,是选择宁纵不枉还是宁枉不纵。这个问题在立法中早已作了回答,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疑罪从无”原则就是选择了宁纵不枉。现在的问题是在面对具体案件的时候,执行方法不力。近年来众多冤案的出现,无疑与司法部门侵犯人权、宁枉不纵的行为取向有关。

  可以说,三项改革的内容都是司法文明比较发达的国家早就已经实施了的,内容简单、成本不大,却又意义重大,不知道我们的司法部门这样的实验到底有什么意义,这样的实证到底要证明什么。“实验者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将在实证基础之上,提出适合中国情况遏止刑讯逼供的方法。”“适合中国情况”,这是司法改革徘徊不前的原因——难以理解在三项改革的问题上,中国国情和外国国情有什么不同之处。

  “中国试点讯问制度改革的做法,也是我们整个司法改革的一个缩影:在近年来司法改革的探索中,并不是不知道问题的存在和解决的途径,而是知易行难,瞻前顾后。人类社会已经取得的很多优秀文明成果,可以让我们少走或者不走重复的弯路,不必每一项改革都搞实验。防止刑讯逼供,避免冤假错案再也不能等待了,也不需要什么“试点”了,而应当立即全面推行这已经被各国证明了的既有必要,也有可行性的具有普适意义的措施,让更全面的司法公正早日到来。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专栏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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