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参与“爆炸案” 恶汉终审领刑5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31日10:34 桂龙新闻网

  融安县农民韦开军和20多名同伙携炸药炸矿山工棚及设备,一审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没有对韦定罪处罚。检察机关提起抗诉,该爆炸案终得到终审法院的依法纠正和改判。

  33岁的韦开军家住融安县泗顶镇某村,4年前,韦受邻村男子莫某的利益引诱和教唆,与20多名村民驱赶开采“三牛眼”矿山的外地老板和民工,韦等20多个村民从莫某处领到炸药,投向该矿山的民工工棚和民工逃跑的方向,并将矿山的两台空压机炸毁。

  事发后,莫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判刑。2002年8月12日,韦开军与邻村一男青年发生矛盾,并将对方砍伤,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讯问中,韦对之前参与的爆炸案亦做了供述。于是,融安县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和爆炸罪对韦开军提起公诉。但是,当地法院对检察机关在庭审中出示和宣读的相关证据不予认可,认为检察机关指控韦犯爆炸罪的证据不足,不能成立。一审以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融安县检察院对法院不追究韦爆炸罪的一审判决提出了抗诉。

  柳州市检察院对此案审查后,支持融安县检察院的抗诉,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对证据认识存在疏漏,导致适用法律错误,造成有确实证据证明有罪而判无罪,量刑畸轻”。

  据出庭支持抗诉的公诉人介绍,该案件事实的认定,是有充分和确实的证据证明的。此案有大量的人证和物证,韦开军在公安机关讯问中对参与爆炸案也多次作出了有罪供述。韦明知众人要去炸“三牛眼”矿山,到了现场并分得了炸药,结合该爆炸活动以及导致的后果,足以证明韦开军参与了爆炸案。但是韦不是发起者,所起作用是次要的,属于从犯,在定罪和量刑上均应该依法惩处,准确惩治犯罪,维护司法公正。

  5月25日,柳州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采信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并纠正了一审法院的判决:韦开军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与犯故意伤害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

  来源:

  南国今报 责编:韦力萍 作者:毛梓林 李欣荣


 【收藏此页】【 】【多种方式看新闻】【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缤 纷 专 题
周 杰 伦
无与伦比时代先锋
Beyond
Beyond激情酷铃
图铃狂搜:
更多专题 缤纷俱乐部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