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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敦煌坠机:问责,还是避重就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31日11:16 中国新闻网

  据新华社报道,就发生于敦煌机场的少年扒机坠落致死事件,民航西北管理局于5月27日公布了“处理结果”:从即日起暂停敦煌机场的过夜飞机任务;要求敦煌机场加强对飞行区的管理,严格执行飞机警卫交接程序;要求机组在飞行前对飞机进行全面检查,特别是对起落架舱的检查;责成甘肃省机场集团对敦煌机场“5·25”事件进行严肃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上报。

  任何有民航常识的人都知道,一个少年可以轻易在机场内扒上飞机并升空而未被发现,这简直是对航空安全的莫大讽刺。而当地媒体对敦煌机场安全警戒工作的暗访结果则更加表明,该机场的安全防范形同虚设,其可能的危害后果正如一位观察人士所问:如果是恐怖分子扒上飞机将是什么结果?

  敦煌机场事件以及此前发生在昆明的少年扒机事件均表明,尽管民用航空安全问题被作为国家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来处置,但事实上不少地方对有关法律规定和工作规程置若罔闻,安全隐患犹如一个个定时炸弹,危险随时可能爆发。

  无论是从维护民航安全的角度出发,还是从执行国家的相关法律要求来衡量,敦煌机场事件理应被有关部门当作真正重要的问题对待和处理。可问题是,敦煌事件的“处理结果”,与其说是一个责任落实,不如说是一次责任缺失的问责,它再次暴露了存在于民航管理领域有关机构和人员身上的严重形式主义和官僚作风。

  让我们来分析民航西北管理局的“处理结果”:除了暂停过夜飞机任务这一项属于有实质性意义的处理决定外,其他诸如要求加强管理和检查、严格交接程序等内容,既无新意也无实质内容,而所谓“责成甘肃省机场集团进行严肃查处”的内容,某种意义上相当于转移责任。

  众所周知,就内部行政程序和问责制度而言,所谓处理,应该是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对有关责任人员权利义务的重新界定,比如撤职是变更权利,处罚是添加义务。而所谓“处理决定”,应是载有这些权利义务内容的形式。一项负责任的处理决定,理应充满具有可操作性的实实在在的权利和义务。

  但民航西北管理局的前述处理决定,与其说是一项问责结果,不如说是一个避重就轻的号召。

  也许民航西北管理局会辩解说,对敦煌机场的处理有级别管辖问题,应该由甘肃省机场集团进行,管理局无权越级管理和处置。这样的说法表面上看很有道理,但实际上仍然是一种推卸责任的做法。

  很多人还记得去年发生在湖南嘉禾的拆迁风波,对于嘉禾县县委书记和一干责任人等的处分,都是由湖南省委省政府作出的决定并报国务院常务会议同意的。通常,对于一个县委书记的处分,应当由市委决定和执行。为什么国务院和湖南省要对嘉禾县官员进行越级处分呢?这是因为嘉禾事件性质严重影响恶劣。从对嘉禾事件的处分程序中我们可以看到,在某些时候,不违法的越级处理,是有关部门对重要事件的处置方式,这犹如《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对于影响重大的案件,中级、高级乃至最高法院都有一审管辖权。

  回头再看敦煌机场事件,这是严重危害民航安全的事件,并且在中国民航界是再次发生。对这样严重忽视安全的行为,民航西北管理局完全有权甚至有义务越级处理,而不应推脱责任。

  从更广泛的角度考察,我们甚至还能看到,在国内各类问责过程中,类似民航西北管理局的官僚主义和程式化责任追究仍然普遍存在,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现象也是造成国内安全生产事故和其他各类不良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

  来源:中国青年报;作者:陈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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