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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地方性法规要避免成为“观赏性立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31日17:41 新华网

  新华网上海5月31日电(记者季明)目前地方性法规层出不穷,但一个突出的问题是有些法规的可规范性比较弱,不能解决实际问题,被称为“观赏性立法”。31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举行立法起草工作经验交流会,探讨如何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沈国明说,经过20多年的地方立法实践,上海地方立法已经由制度草创阶段向制度完善阶段转变,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和成熟的机制。例如在立法规划阶段就要求确定立法项目时要注意法规调整的内容明确,法规的权利义务指向明确,从而避免“观赏性立法”的出现。许多地方性法规都有贪图体系化的毛病,对此上海强调法规内容针对性和操作性强,是其价值所在。地方法规多数是仅就某一项社会事务进行规范,或就某一部法律在地方的实施制定配套规范,因此不必全部要求体系完整,如不久前通过的《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法规不超过10个条文,却很有针对性地解决了实际问题。从目前的实践来看,地方法规的起草工作大多是由政府部门承担的。

  在31日的交流会上,上海市房地局、卫生局、工商局、公安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政府部门也就如何起草地方性法规交流了意见。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士认为,在现行体制下,如何减少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倾向、强化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地位、调动社会资源参与立法都是值得研究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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