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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院坚持抗诉 胥敬祥:冤狱13年有罪变无罪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1日08:50 新华网

  44岁的胥敬祥,把身边几件生活用具装进一个小挎包里,迈步走出监号,监狱的服刑人员在道路两旁列队鼓掌欢送。在周围一片惊讶的目光注视中,他跨出一道又一道铁门。

  管教干部对胥敬祥说:“你是咱监狱的第一例,从来没这么放过人!”

  监狱大门外守候的记者们在呼唤着他的名字———

  2005年3月15日17时,这一时刻永远烙在胥敬祥溢满辛酸的心中。每每忆及,泪水都会从胥敬祥的双眼奔涌而出:

  “这么多年,省检察院要是放弃抗诉,我活不到今天!”

  5月18日,身患慢性肾炎、心膈肌炎的胥敬祥坐在记者面前仰天流泪,13年冤狱不堪回首……

  错案里隐藏着更大错案

  接受记者采访,68岁的李传贵依然心存疑惑:“胥敬祥,一个农民,怎么能把16年的案子给整翻过来,有罪变无罪?!”

  李传贵,二级警督,河南省鹿邑县公安局老资格预审员,1998年退休。他说自己1993年遭遇冤诉的事,都是因为办胥敬祥案。

  1991年春节刚过,河南省周口地区(现周口市)鹿邑县杨湖口乡接连发生了十几起抢劫案,一时间人心惶惶,谈虎色变。1992年4月13日,鹿邑县杨湖口乡闫胥庄村民胥敬祥被鹿邑县检察院批准逮捕,1年前的连环抢劫、盗窃案“告破”,歹徒被抓获的喜讯在全县不胫而走。

  胥敬祥被捕后,案件移交到鹿邑县公安局预审股审理,李传贵详细审阅那份认定胥敬祥犯有入室抢劫罪的151页材料时,感到疑问重重。讯问时,胥敬祥大呼冤枉,否认自己参与抢劫,并称口供都是被刑讯逼供得来的,“我保证,假如要有一个人能证明我和他们一起抢劫一次,枪毙我都没有怨言”!

  李传贵当时认为,据眼前现有的全部证据,无法认定胥敬祥犯有抢劫罪行。李传贵向上级领导汇报时称:胥敬祥犯罪事实无法得到证实,案件暂时无法移送起诉。

  万万没想到的是,1993年7月,一份举报李传贵故意抽调胥敬祥案情材料、藏匿犯罪证据的文字放在有关领导的办公桌上。同年11月,鹿邑县检察院以李传贵涉嫌徇私舞弊罪提起公诉。县法院立案审理后,认为检察院对李传贵的指控没有事实根据,宣判无罪。县检察院不依不饶提起抗诉,周口地区中级法院于1995年8月28日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事实上,李传贵被逮捕入狱,关押达半年之久。因病取保候审出狱后,李传贵得知法院判决仍然心神不定。

  蹊跷的是,鹿邑县公安局随后硬将胥敬祥案以涉嫌抢劫罪移送到检察院,鹿邑县检察院、周口检察分院(现周口市检察院)曾经7次将案卷退回补充侦查。历经4年零4个月的补充侦查,在仍然未查清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鹿邑县检察院于1996年12月13日对胥敬祥提起公诉。

  鹿邑县法院公开审理胥敬祥入室抢劫案,胥敬祥当庭喊冤。

  1997年3月7日,鹿邑县法院一审判决胥敬祥犯抢劫罪和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和一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

  胥敬祥在判决后没有上诉,县公安局预审员李传贵涉嫌徇私舞弊罪重新提起。

  在周口地区中级法院对李传贵案做出终审裁定的两年两个月后,1997年11月10日,河南省检察院周口分院要求河南省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李传贵再次面临有罪指控。

  省检察院将李传贵案以及与李传贵案有关的胥敬祥案等全部卷宗材料调来审查。作为这起抗诉案的承办人,河南省检察院公诉处检察官蒋汉生审查了这两起互相关联的案卷后,发现指控胥敬祥8起入室抢劫的事实,存在时间错误、对象错误、事实错误、供证互相矛盾、无作案凶器、无犯罪同伙、无人证物证、无赃物等种种问题。上述犯罪证据不能成立,因而认定对李传贵的有罪指控也不能成立。

  法庭上声声喊冤的胥敬祥,为什么在判决后没有上诉呢?

  生不如死苟且活着

  1997正月初一,蹲了近5年监狱的胥敬祥,在狱中含泪写下一封长达数千言的自诉答辩,为法院即将开庭的审理:

  “我是被冤枉的,口供是在严刑拷打下编造的,指纹是被人按着手按上去的。1991年春节后,我与同村两个人一起在山东打工,到6月份才回到鹿邑,根本没有作案的时间。而且,家里搜出来的旧衣服是在集会上买的,同村人胥祖国可以作证。”

  “我在看守所天天以泪洗面,望眼欲穿,盼望自己能得到一个公正的判决。我上有高堂老母,父亲因我入狱而得病身亡,下有3个未成年的子女,我有心以死来解脱自己,但是如果我这样不明不白地死了,我被冤枉的罪名将难以澄清……”

  法院判决下达后,胥敬祥哆嗦着捧起判决书一字字读过,他心如死灰,不再抗争,不久被塞进囚车送进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为什么不上诉?

  胥敬祥说,从当时受到的威胁和恐吓判断,他真怕自己会被“整死”在县看守所里,听说监狱执法状况比县看守所要好,他想着进监狱后再申诉,所以没吭一声。

  法律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蒋汉生对记者说,翻阅胥敬祥案卷时看到那份数千言的自诉答辩,印象深刻。

  只有小学学历的胥敬祥,答辩状写得血泪交织,如泣如诉,提及清末错案杨乃武与小白菜,提及刑讯逼供,提及年迈的父母和妻子儿女,传达出胥敬祥苦苦期盼洗清冤情那一天的焦虑心情。

  尽管审卷时已经发现种种严重纰漏,尽管蒋汉生从不轻易认定罪与非罪,但这份自诉答辩多少撼动了蒋汉生的恻隐之心,激励并提醒着他的责任意识。

  蒋汉生对全部案卷进行了扎实周密的分析评判,向省检察院检委会汇报时提出胥敬祥案是错案,李传贵所受的牵连是无辜的。检委会研究并接受了案件承办检察官蒋汉生的意见,提出让下级检察院复查胥敬祥案。

  没有谁能预料到,胥敬祥在入狱5年7个月后,继续开始了一场长达7年4个月之久的“马拉松式”的抗争。庆幸的是,在胥敬祥的不幸命运里,加入了省检察院两届领导班子和公诉处检察官对公平正义的不懈奋斗……

  2001年5月27日,河南省检察院指令周口市检察院向周口市中级法院提出无罪抗诉,认为鹿邑县法院对胥敬祥一案判决错误。同年11月7日,周口市中级法院就此案下达了再审决定书,指令鹿邑县法院另行组织合议庭进行审理。

  2002年4月,鹿邑县法院的审理结果是维持原判。胥敬祥5月8日提出上诉。

  2003年3月25日,周口市中级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2003年5月13日,河南省检察院认为此案属于错判,提出无罪抗诉,将案件抗诉到河南省高级法院。

  2004年6月16日,河南省高级法院对胥敬祥一案公开开庭审理。检察官蒋汉生认为,法院认定的胥敬祥伙同他人持械入室抢劫8次,至今所谓的4名同伙一个也没有查清;认定的作案凶器利刃、枪支、铁棍等,一件也未能找到;从胥敬祥家中搜查到的35件物品中,没有一件能够确认为赃物;被告人口供和被害人陈述的事实经过,没有一起能相互吻合印证。所谓的8起入室抢劫案,属于无据可证犯罪。

  2005年1月10日,河南省高级法院下达了终审裁定书,撤销一、二审法院对胥敬祥的有罪判决,以“胥敬祥犯抢劫罪、盗窃罪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鹿邑县法院重新审理。

  2005年3月7日,河南省检察院作出决定,指令鹿邑县检察院撤回对胥敬祥的起诉,做不起诉处理。

  2005年3月15日,鹿邑县检察院在河南省检察院督促下,向胥敬祥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胥敬祥当日被河南省第一监狱释放。

  这一天,胥敬祥永生难忘,不胜唏嘘。说起省检察院的检察官蒋汉生及其同事和领导,他嗫嚅着:“因为你、你们省检察院,我坚持活下来。”

  检察官蒋汉生向记者讲述了这样的情景,第一次见胥敬祥是在监狱里,有位狱政科长对他说,我们这里关了几千个犯人,胥敬祥整天想着怎么申诉,他可能是冤枉的。

  蒋汉生记得,胥敬祥一见他,就哭着双膝跪下,说起身遭刑讯逼供的悲惨,说要劝妻子改嫁,说无法尽父亲义务抚养3个儿女,说不能在老母身前尽孝。

  蒋汉生记得,到村里向胥敬祥媳妇张玉平了解情况时,这位目不识丁的农村妇女流着泪说:“我相信他(指胥敬祥)。我没有本事申冤,但能等他回来!”

  胥敬祥眼里闪过大雪纷飞的那一天,2002年正月初八,天寒地冻,蒋检察官和另一名检察官来监狱会见他,了解完情况后让他注意身体健康。很多年来没听到这样的话了,胥敬祥几乎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

  胥敬祥最记得检察官让他坚信法律的公正,就像一缕阳光骤然射入他麻木冰冷的心底。

  出狱后的日日夜夜里,胥敬祥记得自己怎样难以成眠。

  胥敬祥不知道蒋检察官为抗诉他的案件身遭流言。

  胥敬祥更不知道,省检察院上上下下默默为此付出的努力,其艰辛是常人难以知晓的。

  作为胥敬祥的辩护律师,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汤路明感慨地说:“作为公诉人的检察机关和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本来是站在对立的立场上,现在却发表着相同的意见———胥敬祥无罪,这在我的律师生涯中,还是第一次遇见。”

  本案尚未完结

  检察官们无怨无悔地坚持抗诉,直至为把无罪的胥敬祥早一天从监狱里释放出来,他们尽到了法律所允许的最大努力。

  胥敬祥在距刑满15天的那一天被无罪释放了。

  胥敬祥告诉记者:“我现在已经委托律师申请国家赔偿了,我想我应该得到伤残赔偿、精神赔偿和误工赔偿。另外,法律应该惩罚那些陷害我的人……”

  汤路明律师愤然指出,胥敬祥的案件历时13年,三级法院5次审理不能定案,这说明司法审判工作存在改进的余地。

  胥敬祥能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赔偿吗?

  制造错案的相关责任人会受到法律的追究吗?

  相信社会正义的人们,不会放弃对这两大悬念最终解决的关注。记者杜萌(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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