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败诉就丢官?遏制违法行政打歪了靶子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1日09:23 新华网

  日前一些媒体报道:从5月份开始北京市东城区政府在全区施行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败诉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称《办法》)规定:对因违法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败诉的,对有关机关和责任人进行追究和处罚,案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单位行政负责人将被责令引咎辞职。

  北京市东城区政府出台这个《办法》的初衷一目了然:通过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罚,遏制违法行政,敦促各公务人员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提高执政能力和工作效率。然而,单纯以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结果作为是否追究责任的依据却有些武断。

  首先,根据我国现行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体系,对公务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有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人大监督、党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司法监督等几种监督方式,虽然各种监督方式的程序和结果各不相同,但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的目标却是一致的。在整个监督体系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不过是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的两种具体监督形式而已,其处理的违法行为的性质并不必然比其他监督方式更严重,也并不具有其他监督方式所没有的什么特殊意义。那么为什么单独选中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败诉作为责任追究和处罚的依据呢?这样做一方面不公平,另一方面也有悖出台《办法》遏制违法行政的初衷。

  其次,在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中,行政机关败诉有着许多具体的原因,有实体上的,也有纯粹程序上的。不同的违法行为性质和后果是不同的,不区分具体情况对败诉一刀切式的处理显然不恰当。同时还必须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尽管在行政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原告并不是任何举证责任都没有,如果违法行政行为确实存在,但原告仅仅因为诉讼程序上的举证不能(如不能有效证明自己是受害人或与违法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导致行政机关胜诉,那么对违法行为始作俑者如何处理?

  再次,将败诉与否作为责任追究和处罚的依据还可能起到一定的负作用:它会促使行政机关采取法律之外的手段进行规避。正如边沁所说:人皆有算计之心,趋利避害人之必然。在败诉将被追究责任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就可能作出两种选择:一是去做主审法院和法官的工作,要求他们作出对己有利的判决,在如今司法严重地方化的情况下这样的结果完全有可能;二是单纯的以减少败诉甚至诉讼为行政目标,在具体操作中牺牲原则和国家利益,迁就对方当事人。

  此外,《办法》在具体操作上也有许多难点需要解决。比如,依据怎样的标准去划定是否“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仅此一点操作起来难度就很大。

  在依法行政的大前提下,采取新的措施打击违法行政行为的思路是好的,但仅仅把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败诉方作为靶子则有些武断,虽然这种打击还不至完全脱靶,但至少精度不够。作者:沈占明(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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