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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曹县原副县长受18次贿33万获刑12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1日11:17 新华网

  记者今天从山东省高级法院获悉,菏泽中级法院近日对曹县原县委常委、副县长刘怀柱受贿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刘怀柱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宣判后,刘怀柱明确表示服判不上诉,今天,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

  法院审理查明,刘怀柱自2000年10月至2004年2月利用担任曹县县委常委、曹县副县长等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浙江省临安市房地产开发(曹县)有限责任公司、曹县昊龙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县华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十余家单位和个人的18次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336790元。

  法院认为,刘怀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主管城市开发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刘怀柱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交待了主要犯罪事实,且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改表现并积极缴纳赃款,案发后共追回所收受的笔记本电脑、手表、工艺品、购物卡等款物价值约27万元,遂依照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来源:大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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